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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宁维: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9  

                                                    证券代码:301166                证券简称:优宁维           公告编号:2023-030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 15 弄 16 号 1 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冷兆武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 44,622,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87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43,61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25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007,09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2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89,1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60%。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18,1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84,9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并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18,1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84,9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并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18,1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84,9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并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18,1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84,9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18,1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84,9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冷兆武先生(持有 28,674,000 股)、许晓萍女士(持有
8,980,200 股)、上海阳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4,779,000 股)作为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84,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1%;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84,9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18,1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84,9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并通过 《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18,1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84,9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16,2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
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83,0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214%;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8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汪海飞、陈晨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