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南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2-13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
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在第
一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的职权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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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公司上市后,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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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
以下忠实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
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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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员。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
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十条 董事出现本规则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离职。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
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在本规则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十三条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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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一节 董事会的构成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2 名。
第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
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
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规则》《规范指引》《公
司章程》、证券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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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
任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节规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
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
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与薪酬两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其中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节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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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行使上述职
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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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权限为:
1、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除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
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七)涉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除外)的,董事会的权限: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
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上述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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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确认议案内容。
董事长在确认提案内容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经
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一并提交。
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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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给董事必要的时间准备并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资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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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
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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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及决议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
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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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
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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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执行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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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
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规则所述重
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含本数;“超过”“不足”
“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如对本规则进行任何修
订,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董事会有权就本议
事规则制定修订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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