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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点天下:易点天下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6-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986 号

致: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易点天下”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范性文件,以及《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易点天下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易点天下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法律意见书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公告的更正公告已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2023 年 5 月
23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 14:30;召开地点为西安市高新区天谷八路 156 号软件新城研发基地二期
C3 栋楼 13 层星辰会议室。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
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1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股权登记日(2023 年 6 月 2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见证律师;

    4. 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2 人,持股数共计 220,586,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457%。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1 名,代表股份共计 12,881,8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99%。通
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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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33,405,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
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892,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0%;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33,405,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
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892,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0%;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33,405,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
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892,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0%;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33,405,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
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892,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0%;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33,405,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
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892,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0%;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33,404,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
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891,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4%;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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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33,404,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
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891,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4%;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8.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33,404,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
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891,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4%;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9.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33,404,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
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891,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4%;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10.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 选举LI JIAYI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20,586,5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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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73,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11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上述第10
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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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3H0986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易点天下
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吴旨印


                                                签署: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吴佳齐


                                                签署: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