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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点天下:公司章程(2023年12月)2023-12-12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武汉孚曼机械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4201047713896834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5,501,745 股,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Easy Click Worldwide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天谷八路 156 号软件新城研发基地二期 C3
栋楼 903 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188.5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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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助力企业国际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夏曙光、陈蓉,于 2012 年 12 月 22 日出资完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188.59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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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3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及披露事项本章程没有规
定的,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的相关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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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依法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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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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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7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要求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上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有关主体违反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8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
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9
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10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1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2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13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的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
理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14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15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6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或 2/3
以上通过;


                                   17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照本章程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达到 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的表决权制
度。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
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
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
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
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
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


                                  18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
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
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形成决议。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19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20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21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或公司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22
    第一百〇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
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
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名。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3
    (十)根据公司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原则上不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业务,如发生上述业务,一律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


                                   24
    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进行审查: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5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
适用前款规定。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审
批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含同一
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下同),但不超
过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下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超过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后,并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


                                  26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
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27
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传真、
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及临
时董事会会议召开 5 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
数,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28
真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合理期限内
将原件送至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
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 1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姓名通知方式;
    (二)董事出席情况和受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
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29
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30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已在 3 家及 3 家以上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本条第一款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
事的权利。
    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
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1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
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
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2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事项、第一百三十五条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
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应
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公司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
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33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
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34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五)、(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35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因
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
时间较长时(30 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36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下届监事会换届选举产生之日止。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
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
低于监事总数的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7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其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


                                    39
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2、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
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或者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
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
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


                                  40
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
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6、利润分配方式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7、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
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
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年度报
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8、其他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
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
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4、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1
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 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42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传真、邮件、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传真、邮件、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方式进行
的,以发出当天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43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4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45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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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登记机关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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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邹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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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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