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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君逸数码: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12-19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和《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并
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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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
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
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
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
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
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选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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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
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
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
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成交价大幅低于基
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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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
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
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
聘结束之日起10年。
    第十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
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
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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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
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
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在董事会决议
后,提前30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上年度审计意见、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违法
违规的,应向相关司法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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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修改时亦同。




                                           四 川 君逸 数 码科 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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