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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君逸数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12-19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地
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
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
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
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
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
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
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
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
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应为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
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
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公司董
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
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
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总金额、合同履行的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的销售收入
金额、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等,并说明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
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情况。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编制报告;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并
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
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
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
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
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
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
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
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
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权力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权力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公司
股份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
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发布公告。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
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
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对信息内容进行合规
性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的,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
董事会秘书;
    (四)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
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
董事长;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办理公告审核手续,由证券
部将公告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
告;
    (六)公司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并将信息披露公
告文稿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
组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
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
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
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
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
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向证券
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
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
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
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
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
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进行信息披
露;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
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
事、监事和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十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
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
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
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
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
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
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章 暂缓、豁免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
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
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
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
息。
    第四十四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
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
上签字确次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
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七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
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以及公司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
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公司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
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
发布。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
和公司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
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
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
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
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
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
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等。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
负责提供。

      第七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未公开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
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
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否则不得提供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漏、市
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是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
非按规定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证券
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第八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
数。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