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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君逸数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9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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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应充分考虑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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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
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委员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表
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委员需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
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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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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