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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君逸数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9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四
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下同)1 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
委员代为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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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
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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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公司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公司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公司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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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
持。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特殊
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可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非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
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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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电话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名。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如有);
    (四) 委员发言要点(如有);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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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公司审计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时,应向主任委员提
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内应明确提议召开会议的时间、拟审议事项等;
    主任委员在接到书面提议后,应在 3 日内签发书面会议通知并要求公司审计
部等准备与拟审议事项相关的背景材料,由证券部将会议通知及其他相关会议材
料(如有)提前 3 日送达各委员;
    主任委员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在接到书面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二) 定期会议由主任委员直接签发会议通知,并由证券部将会议通知及
其他相关会议材料(如有)提前 3 日送达各委员。


     第二十六条 审议事项与审计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具有关联关系的
委员应当回避表决,若表决人数不够全体委员过半数,则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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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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