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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君逸数码: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12-19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公平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
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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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

    (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依规执行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
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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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
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律法规规定不
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
指引、准则、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整改措施。审计部应形成书面


                                     3
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
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中国证监会对财务报表内容的相关要求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
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
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要求认定的,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财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的内容与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或存在
重大错误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
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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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
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披露补
充或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
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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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责令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提请罢免。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对公司外部人员,可提请或
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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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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