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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善水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1月修订)2023-12-01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结合《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

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符合条件的委员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
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规
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

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辞职导致人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时,该委员的辞职应当

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及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及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及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召集人)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审

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三日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
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主任委员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

决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关联委员回避表决。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

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