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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家联科技:法律意见书2023-05-16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3 第 002260 号




           二〇二三年五月




                 4-1-1
                                                            目录
释义 ......................................................................................................................... 3
引言 ......................................................................................................................... 6
正文 ......................................................................................................................... 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4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主要股东 .......................................................................... 16
七、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 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7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28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 29




                                                            4-1-2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家联科
                       指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家联有限               指   宁波家联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家宏模具               指   宁波家宏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一级子公司
浙江家得宝             指   浙江家得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一级子公司
广西家得宝             指   广西家得宝日用品有限公司,发行人二级子公司
江苏百仕得             指   江苏百仕得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二级子公司
广西绿联               指   广西绿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一级子公司
宁波泓怡               指   宁波泓怡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一级子公司
家联电子商务           指   家联电子商务(宁波)有限公司,发行人一级子公司
东莞怡联               指   东莞怡联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一级子公司
                            Ningbo (USA) Home-Link Plastic Product MFG., LTD,发行人一级子
Home-Link LTD          指
                            公司
新加坡维斯巴赫         指   WEISSBACH (SINGAPORE) PTE. LTD.,发行人一级子公司
美国唯欧柏国际         指   Viobio International Inc.,发行人二级子公司
美国唯欧柏制造         指   Viobio Manufacture Inc,发行人三级子公司
美国唯欧柏市场         指   Viobio Market Place Inc,发行人三级子公司
德国格伦克尔           指   Grünquelle GmbH,发行人二级子公司
家联绿居               指   Homelink Green House S.à r.l.,发行人二级子公司
杉腾亿宏               指   Sumter Easy Home, LLC,发行人三级子公司
Home-Link GmbH         指   Home-Link GmbH,报告期内发行人一级子公司,已注销
                            Ningbo (USA) Home-Link Plastic Product Manufacture, LLC,报告期
Home-Link LLC          指
                            内发行人二级子公司,已注销
镇海金塑               指   宁波镇海金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镇海金模               指   宁波镇海金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兴业证券、保荐机构、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天职国际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本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 2023
                            第 002260 号)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观报字 2023
                            第 002259 号)


                                         4-1-3
                            美国律师事务所 YUAN LAW GROUP P.C.出具的关于杉腾亿宏的
境外法律意见书         指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5269 号《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14024 号《宁波家联科技股
近三年审计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8862 号《宁波家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8875 号《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
《内控鉴证报告》       指
                            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募集说明书》         指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报告期                 指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适用意见第 18 号》   指   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
                            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4 号——上市
《审核关注要点》       指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中国                   指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实际加数的最终合计数存在差异,该等差异系采用四舍五入计
算所致。




                                          4-1-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3 第 002260 号


致: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发行人聘请本所作为其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
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所须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
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
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
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
是真实的;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有关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律师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至关


                                  4-1-5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律师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
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分析等专业事项,本所未
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提交
本次发行申请所需提供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中引用或者按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作出上述引用时,不应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并且就引用部分应取得本所律师审阅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
据。


    本所作为本次发行的中国法律顾问,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发行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
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引言


       一、本所及本项目签字律师简介


                                      4-1-6
    本所成立于 1994 年,是总部设于中国北京的专业化、综合性的合伙制律师事
务所,法律执业领域涉及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
设、重组与破产、能源与自然资源、争议解决、国际贸易与 WTO、反垄断、私募
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电信传媒与科技、金融创新与结构性
产品、海商海事、行政法等业务领域。


    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为王维律
师和彭广路律师,其主要执业领域和联系方式如下:

    王维律师,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重组与并购、
上市公司再融资、公司债券发行等法律业务,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710555261。
王维律师的联系方式:电话:010-66578066;传真:010-66578016;电子邮箱:
wangwei@guantao.com。


    彭广路律师,本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重组与并购、
上市公司再融资、公司债券发行等法律业务,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010233637。
彭广路律师的联系方式:电话:010-66578066;传真:010-66578016;电子邮箱:
penggl@guantao.com。


    二、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为出具本次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开展了如下工作:


    1、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清单及补充资料清单,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事
项进行尽职调查;


    2、参加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的各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与参与本次发行工作
的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


    3、与发行人经营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详细了解发行人设立、运作的有
关情况;


    4、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
证明或确认文件;


    5、通过其他方式履行尽职调查的职责;


                                  4-1-7
       6、基于上述工作,本所经办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起草编制律师工作报告及
法律意见书,并根据本所的业务规则指引对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进行了内
部审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委员的审核意见对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进行了
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投入有效工作
时间累计超过 4 个月。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发行
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
会议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通过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现
阶段应有的批准;针对本次发行所批准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
意注册的决定。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一家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家联科技”,
股票代码为“30119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
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116913859571
法定代表人          王熊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9,2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9 年 8 月 7 日


                                         4-1-8
营业期限至         长期
登记机关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兴浦路 296 号
                   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
                   研发;塑料制品制造;生物基材料制造;家居用品制造;纸制品制造;
                   纸和纸板容器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母婴用
                   品制造;玩具制造;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塑料制品销售;技术进
                   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日用木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销售(除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宁波市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
                   川浦路 269 号;宁波市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浦路 2888 号)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中
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
决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
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如下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明确了具体的转换
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4-1-9
    2、本次发行将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
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制定
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依法履行其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
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
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89,186,486.87 元、51,739,756.37 元及 155,328,578.23 元,最
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98,751,607.16 元。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参考近期可转换
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和可转
债的一般票面利率测算,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
可降解环保材料制品项目,本次发行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如需改变
资金用途,将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


    4、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1-10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法律意见书“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部分所述,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要
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如本法律意见书“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近三年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五)项的规定。


    2、根据《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现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公告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
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4-1-11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材料制品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已明确,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材料制品项目,
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1-12
    (2)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一年的利息,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近三年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
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5、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
转债的情形。


    6、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
续期限设定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每张面值为 100 元;具体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就本次发行,发行人已经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中证
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级,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评级为“AA-”;
发行人约定了债券持有人权利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的条
件,约定了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符合
《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
转股期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到期日止,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8、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
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
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发行人本次
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4-1-13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家联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家联有限截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7 年 6 月 14 日,天职国际出具天职业字[2017]14898 号《审计报告》。根据
该《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家联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
268,471,760.78 元。


    2017 年 6 月 15 日,沃克森出具沃克森评报字[2017]第 0245 号《宁波家联塑
料科技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净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根据该
《评估报告》,截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家联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41,803.78 万
元。


    2017 年 6 月 30 日,王熊、张三云、镇海金塑、赵建光、蔡礼永和林慧勤签署
了《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发起设立发行人。


    2017 年 7 月 15 日,天职国际出具天职业字[2017]15582 号《宁波家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经审验,家联科技(筹)之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
人协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家联有限截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的经审计的净资
产作价折股,缴纳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9,000 万元。


    2017 年 7 月 19 日,家联科技取得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116913859571)。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发起人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
当时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
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公司的业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
生物全降解材料及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职能部门,


                                   4-1-14
拥有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已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独立有效地控制其
所从事的业务。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公司的资产完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具备与经营有关
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产以及其他资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公司的人员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发行人独立聘用员工,并建立了独立的劳
动、人事、社会保障及工资管理制度。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
立。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三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立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在其内部设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发行人拥有独
立、完整的经营机构,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合署办公、混合经营或发行人的机构运作受到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干预
的情形。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公司的财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
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
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独立设立银行
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1-15
或领薪。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主要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 6 名。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持股数量和
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王熊                               4,939.05               54.88
 2                      张三云                              2,025.00               22.50
 3                     镇海金塑                              900.00                10.00
 4                      赵建光                               675.00                 7.50
 5                      蔡礼永                               315.00                 3.50
 6                      林慧勤                               145.95                 1.62
                      合计                                  9,000.00              100.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发起人均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持股比例符合发行人设立时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单,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股份总
数 12,000 万股,发行人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王熊                             45,790,500             38.16
 2                       张三云                           20,250,000             16.88
 3                      镇海金塑                           9,000,000              7.50
 4                       赵建光                            6,750,000              5.63
 5                      镇海金模                           3,600,000              3.00
 6                       蔡礼永                            3,150,000              2.63
         阳光资管-工商银行-阳光资产-周期主题精选
 7                                                         1,874,221              1.56
                      资产管理产品


                                        4-1-16
         招商证券资管-招商银行-招商资管家联科技
 8                                                             1,623,820               1.35
        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9                         林慧勤                              1,459,500               1.22
 10                        张树林                              1,069,800               0.89
                        合计                                  94,567,841              78.82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王熊,发
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王熊、林慧勤夫妇,持有发行人股份 88,188,800 股,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45.9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王 熊 , 1966 年 生 , 男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332621196606******,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林慧勤,1966年生,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702196605******,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籍自然人,
其法定住所在中国境内,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中国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的资格。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王熊,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王熊、林慧勤夫妇外,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张三
云、镇海金塑和赵建光。


      (五)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及权属纠纷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的发行
人股份不存在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4-1-17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质押、冻结和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七、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21 年 9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1]3103 号《关于同意宁波家
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注册申请。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
行人的总股本变更为 12,000 万股。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公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92,000,000 股。发行人本次权益分
派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完成。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股本变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
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具有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所需的有关
行业许可或认定以及业务资质,经营资质和经营许可均为有效,不存在被政府部
门收回或撤销的情形。


    (三)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

                                   4-1-18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发行人的关联方和关联关系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披露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
争”。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是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均
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
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王熊、实际控制人王熊、林慧勤就其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
出具如下承诺:



                                 4-1-19
    “1、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
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家联科技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
拥有与家联科技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家联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保证
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
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家联科技相同或相
似的、对家联科技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
何损害家联科技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家联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及
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
会与家联科技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家联科技的要求,将该等商
业机会让与家联科技,由家联科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
或股权,以避免与家联科技存在同业竞争。


    4、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家联科技经济损失的,本
人将赔偿家联科技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并就此出具了承诺函。


    (六)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的信息披露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对
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有效持有所投资公司的股权;
发行人杭州分公司依法设立、有效存续。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使用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4-1-20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使用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的房产、土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房产、土地抵押情况外,
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情况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使用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屋租赁为双方按市场化原则所
实施的交易行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3、发行人子公司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


    广西家得宝在其厂区自有土地上建设厂房用作锅炉房,该厂房建设未履行相
关报建审批手续,未能取得不动产证,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及处罚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厂房建成于 2020 年 4 月,广西家得宝目前已启动补办
该厂房的相关报建审批手续,并已就该厂房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相关规划手续。象州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出具证明,广西家得宝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象州县行政区域内未因土地违法而受到过我局的行政处罚。
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3 年 1 月 5 日出具证明,广西家得宝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没有因为违反国家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广西家得宝系发行人 2022 年收购的浙江家得宝的全资子公司。收购时,浙
江家得宝原控股股东浙江双鱼塑胶有限公司及浙江家得宝原实际控制人阮金刚、
徐素君均作出承诺,如因上述建筑物未办理相关报建审批手续,被主管机关责令
拆除,影响正常生产,双鱼塑胶、阮金刚、徐素君共同承诺对可能由此给浙江家
得宝、广西家得宝及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1)相关主管部门未要求广西家得宝拆除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
筑物;(2)广西家得宝已取得相关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确认未受到行政处罚;(3)
广西家得宝已启动补办该等房屋建筑物报建手续;(4)浙江家得宝原控股股东浙
江双鱼塑胶有限公司及浙江家得宝原实际控制人阮金刚、徐素君均作出承诺,如

                                    4-1-21
因上述建筑物未办理相关报建审批手续,被主管机关责令拆除,影响正常生产,
将共同对可能由此给浙江家得宝、广西家得宝及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子公司广西家得宝上述房屋建筑物未
取得权属证书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
大影响。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
国商标网等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注册商标的商标权由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依法取得,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未授权
其他任何法人或自然人使用,不存在任何纠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持的商标权
合法有效。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三)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
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等网站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专利权均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取得,
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限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持的专利权
合法有效。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三)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
服务微平台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拥有相关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权利不存在受限制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
要财产(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四)发行人的财产抵押、质押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4-1-22
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除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
产抵押担保外,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限制,主要
财产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亦没有针对该等财产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争议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了
关联交易以外,发行人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
重大债权债务(一)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
的说明、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而发生侵权之债的
情形。


    (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重大债权
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近三年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关联交易部分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近三年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关联交易部分已披露的事项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其他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4-1-23
    (五)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近三年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发行人报告期内增资扩股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演
变”。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通过股权收购及增资取得浙江家得宝 75%股份,发行人
于 2022 年 8 月通过股权收购及增资间接持有杉腾亿宏 66.67%股权,具体情况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三)发行人收购、重
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
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安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起草;《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公司章程》的内
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
构,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
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24
    3、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选举、更
换、职权及其行使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按照发行人制定的相关
制度履行职责。


    4、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均履行了法律法规及其
《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及发行人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现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二)发行人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均
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
形。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二)税收优惠”。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
的税收优惠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三)财政补贴”。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的财政补贴收入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4-1-25
    (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
知书等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而遭受税务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污染问题而受到环保
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募投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已获得来宾
市生态环境局的批复(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二)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环评及用地情况”)。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司产
品质量方面的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13817 号《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
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并已依法在来宾市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备案、获得来宾市生

                                   4-1-26
态环境局的环评批复,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广西绿联已取得募投用地。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通过实施专业化、低成本战略,逐步形成一次性
餐饮具、家居用品、新材料三大业务并驾齐驱的格局,逐步发展成为一家在一次
性餐饮具行业具有全球领导地位的超一流企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目前的主营业务一致,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尚未审结的诉讼、仲裁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二十、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一)诉讼、仲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尚未审结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1、发行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处罚的情况。


    2、发行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采取监管
措施的情况。

                                 4-1-27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王熊、实际控制人王熊、林慧勤出具
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熊、林慧勤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根据《审核关注要点》的要求,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外,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是否涉及类金融业务及财务性投资


    1、关于类金融业务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
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
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
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塑料制品、生物全降解材料及制品的研
发、生产与销售。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详见本报告“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不涉
及类金融业务。


    2、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
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
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
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如本节“1、关于类金融业务”所述,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


                                 4-1-28
营业务不涉及类金融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投资
金融业务、产业基金、并购基金,不存在拆借资金、委托贷款的情形,不存在与
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
存在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短期银行理财的情形,系提高临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不属于收益波
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
资。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的情况及其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
月内是否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已就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及减持计划或安排出
具相关承诺并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
条件,本次发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
需取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1-29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王维




                                                        彭广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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