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家联科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3-06-09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观意字 2023 第 004145 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




                 3-1
                                                            目录
正文 ......................................................................................................................... 4
一、《问询函》第 1 题第(8)问 ............................................................................ 4
二、《问询函》第 2 题第(2)问 ............................................................................ 8
三、《问询函》第 2 题第(6)问 .......................................................................... 12




                                                              3-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观意字 2023 第 004145 号


致: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观意字 2023 第 002260 号《北京观韬中
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和观报字 2023 第 002259 号《北京观韬
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3〕020086
号《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
核问询函》(下称“《问询函》”)要求,本所就《问询函》中需由律师发表意见的
有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出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
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3-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问询函》第 1 题第(8)问


    报告期内,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8,918.65 万元、5,173.98 万元、15,532.86
万元和 910.91 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6.41%、18.06%、22.37%和 19.09%;
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 79.28%、70.47%、77.16%和 65.58%。公司生产成本中塑胶原
材料成本占比超过 50%,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是导致公司产品成本变动的主要因
素之一。自 2018 年 6 月开始,公司出口至美国的一次性 PP 塑料吸管、纸制品、
塑料杯盘等产品被加征了关税。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为 24,098.11 万元、32,660.59 万元、30,209.77
万元和 30,124.67 万元。最近一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为 39.65%,
短期借款余额为 17,182.71 万元,应付票据余额为 45,452.28 万元,其他应收款余
额为 854.27 万元,商誉余额为 13,783.23 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收购浙江家
得宝 75%股权及 Sumter Easy Home 100%股权形成,其中 Sumter Easy Home 交易对
手方承诺于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拟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800 万美元、
2,500 万美元和 3,900 万美元,Sumter Easy Home 2023 年一季度实现净利润 148.73
万元。发行人子公司包括家联电子商务(宁波)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8)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及目前是否提供、参与或
合作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如有,其运营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是否存在受到处罚或监管部门检查等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8)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3-4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及目前是否提供、参与或合作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如有,其运营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存在受到处罚或
监管部门检查等情形。


    (一)“互联网平台”及“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等相关概念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印发的国反垄发〔2021〕1 号《国
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反垄断指南》”)第
二条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
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平
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
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
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
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及目前是否提供、参与或合作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如有,其运营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存在受到处罚或
监管部门检查等情形


    发行人是一家从事塑料制品、生物全降解材料及制品以及植物纤维制品的研
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涵盖:塑料制品、生物全降
解材料、生物全降解制品、植物纤维制品、纸制品等,为餐饮、茶饮及连锁商超、
航空、大型体育赛事等提供一站式的绿色餐饮包装产品解决方案。发行人一直专
注于生物全降解材料及制品、塑料制品及全自动化生产等领域的研究、开发与技
术改进。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定制品销售为主。发行人通过直销模式进行产品销售,
通过成熟的销售策略、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水平与众多国内外知名零售商、餐饮
企业等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线上零售快速发展,网上购物逐渐成为一
种新的购物时尚。由于日用塑料制品具有品种多、单价较低、品种丰富且便于运
输等特点,具有良好的线上销售潜质。发行人也通过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微信小
程序等方式进行线上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线上销售整体占比较低。


                                    3-5
       报告期内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网站、在
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网店业务、小程序及公众号的具体情况如下:


       1、自有网站


       报告期内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网站如下:

                                                                                   是否为互联
序号        网站及备案编号                 注册人             主要功能/用途
                                                                                   网平台业务
              www.linklike.cn
 1                                         发行人       发行人英文官网,公司宣传      否
         浙 ICP 备 17038979 号-1
           www.nbhomelink.cn
 2                                         发行人       发行人中文官网,公司宣传      否
         浙 ICP 备 17038979 号-2

 3       www.hlhomelink.com 注             发行人       发行人英文官网,公司宣传      否

           www.zjjiadebao.com                           浙江家得宝中文官网,公司
 4                                        浙江家得宝                                  否
         浙 ICP 备 2022004739 号                                  宣传
                                                        浙江家得宝英文官网,公司
 5       www.jdbpacking.com 注            浙江家得宝                                  否
                                                                  宣传
     注: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为方便境外客户浏览发行人及浙江家得宝英文官网,该等域名
服务器位于境外,不涉及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


       发行人及子公司上述网站均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官网,其日常运营由发行人及
子公司负责,主要用于公司宣传,并非作为撮合商户及合作伙伴与其他相关方交
易的第三方平台,发行人及子公司也不存在通过该等网站向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
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情形,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业务。


       2、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网店业务


       报告期内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第三方电商平
台开展网店业务情况如下:

                                                                        第三方平 是否为互联
序号       经营者                  店名                主要功能/用途
                                                                        台名称 网平台业务
                       HOME-LINK/HOME-LINK
 1      家联电子商务                                     产品销售        亚马逊       否
                               EU
 2         发行人         homelink 企业店                产品销售         淘宝        否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
 3         发行人                                        产品销售         1688        否
                              限公司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
 4         发行人                                        产品展示        聚如如       否
                              限公司



                                               3-6
                                               产品销售,已于 2021
 5        发行人            泽米兹旗舰店                              天猫    否
                                                   年 12 月关闭
                                               产品销售,已于 2022
 6        发行人           homelink 旗舰店                            天猫    否
                                                   年 12 月关闭
                                               产品销售,已于 2022
 7        发行人                泽米兹                               拼多多   否
                                                   年 12 月关闭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家联电子商务仅为公司在亚马逊进行产品销售注册
的主体,未开展互联网平台运营业务。


     发行人及子公司通过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通过线上销售或展示产品,属于
《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中的“平台内经营者”,不涉及
开展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情形,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业务。


     3、小程序及公众号


     报告期内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运营的小程序及
公众号情况如下:

                                                                         是否为互联
序号 运营主体       名称           主要功能/用途           类型及平台
                                                                         网平台业务
 1    发行人      宁波家联           公司宣传       微信公众号(订阅号)     否
 2    发行人      家联科技           公司宣传       微信公众号(服务号)     否
 3    发行人      家联科技           公司宣传           微信视频号           否
 4    发行人    Homelink 家联    公司宣传、产品销售     微信小程序           否
 5    发行人      降解产品           产品展示           微信小程序           否
 6    发行人      降解产品           产品展示             华为商城           否
 7    发行人      家联科技           公司宣传             新浪微博           否
 8    发行人        家联             公司宣传               小红书           否
 9    发行人      家联科技           公司宣传               抖音             否
10    发行人      家联科技           公司宣传           东方财富号           否


     发行人上述小程序及公众号主要用于公司宣传、产品展示及销售,并非作为
撮合商户及合作伙伴与其他相关方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发行人及子公司也不存在
通过该等小程序及公众号向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
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情形,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业务。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网站核
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浙江家得宝、家联电子商务自有网站、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
展网店业务、小程序及公众号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提供、

                                             3-7
参与或合作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指南》《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
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


    2、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子公司自有网站、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
展网店业务、小程序及公众号情况的说明;


    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上述情况相关的合同;


    4、登录发行人及子公司自有网站、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小程序及
公众号查询其主要功能及用途;


    5、对发行人相关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6、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
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Integrated/index)查询了发行
人及子公司网站域名的备案情况;


    7、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网站,核查了发
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受到行政处罚。


    (二)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不存在提供、参与或合作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的情形。


    二、《问询函》第 2 题第(2)问


    本次募投项目为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材料制品项目,拟新增植物纤
维制品产能 10 万吨。募投项目预计毛利率为 34.33%,公司 2022 年度植物纤维制
品毛利率为 18.13%。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广西绿联生物科技有

                                     3-8
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联生物”),发行人于 2022 年收购浙江家得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家得宝”)进入植物纤维制品领域。截至 2022 年,家得宝拥有
甘蔗渣可降解环保材料制品产能 7,898.52 吨,规划在建产能为 9,600 吨,相关产
品 2022 年产能利用率为 82.44%。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结合绿联生物及家得宝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情况
及与募投项目相关的专利技术情况等,说明以绿联生物而非家得宝作为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广西绿联及浙江家得宝的历史沿革概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在降解产品领域的布局并满足公司未来在降解产品的业务
发展和市场拓展需求,公司与来宾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8 月签订《项
目投资协议书》,在广西来宾市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
保材料制品项目”,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广西绿联用于投资建设运营该项目,并负责
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广西绿联成立于 2022 年 9 月,法定代表人为王熊,初始注册
资本为 8,800 万元,2023 年 2 月增资至 15,800 万元。


    浙江家得宝的前身台州市家得宝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6 月,于 2012
年 12 月名称变更为“台州市家得宝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完成股份制改
造,名称变更为现名。浙江家得宝股票于 2018 年 12 月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后自 2022 年 3 月 30 日起终止挂牌。2022 年 5 月,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布局,
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发行人通过股份收购及增资方式取得浙江家得宝 75%的股
份,成为浙江家得宝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浙江家得宝 75%的股份,浙江双
鱼塑胶有限公司(下称“双鱼塑胶”)持有浙江家得宝 25%的股份。本次募投项目
总投资额为 100,446.00 万元,规模较大,双鱼塑胶按其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出资
或者借款的意愿和能力较低。同时,鉴于浙江家得宝和家联科技在历史经营情况、
品牌影响力、市场口碑等方面的差距,选择由家联科技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作为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更有利于募投项目开展市场营销和客户认证等方面的工
作,有利于新增产能的消化。

                                     3-9
    二、广西绿联及浙江家得宝的主营业务情况


    广西绿联主营业务定位为纸制品、植物淀粉类包装容器研发、制造、销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西绿联尚处于建设厂房期间、尚未开展生产经
营工作。浙江家得宝主营业务为一次性环保纸浆餐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包括
盘、碗、快餐盒等植物纤维一次性环保餐具,目前生产和销售的型号超过 50 种。


    根据发行人计划,广西绿联未来投产之后的主要产品将以盘、碗及餐盒为主,
与浙江家得宝产品存在部分重合但仍有显著差异。广西绿联主要客户群体定位为
境外大型客户,例如目前正在洽谈的 COSTCO、本泽、TEAM THREE 等,以及原有
的美国、欧洲、澳大利亚等地区大型知名零售商客户 Walmart、EDEKA、Woolworths
等。浙江家得宝的主要产品将以刀叉勺和杯碗碟为主,客户以现有国内客户群体
为主,因其产能限制,暂时不具备承接国外大型客户订单的能力,其未来客户定
位除现有国内客户外,还将包括部分家联科技支持下引入的部分国外中小型客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及客户需求,就
产品具体种类、目标市场、主要客户等方面,对广西绿联和浙江家得宝的未来生
产经营定位进行了规划。选择广西绿联作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发行人
上述经营规划。


    三、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专利技术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植物纤维制品的关键技术主要包括其制浆技术、成型技
术、干燥技术、整形技术和后加工技术。生产工艺主要按产品的成型方式来分,
主要分为“低浓度纸浆真空脱水成型”和“干式无水成型”两大类工艺:上世纪
九十年代,中国引进了国外的纸浆模塑技术和生产设备,“低浓度纸浆真空脱水成
型”技术目前为国内采用的主流工艺;“干式无水成型”工艺方面,欧美国家起步
早,技术先进,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发行人已掌握相关技术,并向广西绿
联委派管理及技术人员。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使用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现有的专利技术的情况,广
西绿联已掌握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吸浆成型、成品干燥等工艺技术。


    四、新设广西绿联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投资协议,为满足经济贡献奖励、基础设施扶持、投资和

                                  3-10
产出扶持等优惠政策的条件,发行人需要在来宾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保证产品销售核算地在来宾市,
并按属地原则纳税。新设广西绿联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上述要求。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将大幅提升公司可降解环保植物纤维制品的生产能力,
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巩固发展公司的市场地位,预计经济效益良好,选择全资
子公司广西绿联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鉴于:1、浙江家得宝少数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出资或者借款
的意愿和能力较低;2、选择由家联科技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作为本次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更有利于募投项目开展市场营销和客户认证等方面的工作,有利于新增
产能的消化;3、选择广西绿联作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发行人经营规划;
4、广西绿联已掌握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工艺技术;5、新设广西绿联作为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满足项目投资协议的要求、更好地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因此,发行人以全资子公司广西绿联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具有合理性。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了广西绿联和浙江家得宝的工商底档及浙江家得宝股票在股转系统挂
牌、终止挂牌相关公告;


    2、访谈管理层了解广西绿联和浙江家得宝未来经营的规划安排,浙江家得宝
少数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出资或者借款的意愿和能力,及本次募投项目
涉及的专利技术等情况;


    3、查阅了发行人与来宾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书;


    4、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以广西绿联而非浙江家得宝作为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的主要原因是浙江家得宝少数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出资或者借款


                                 3-11
的意愿和能力较低,广西绿联具备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技术工艺,选择广西
绿联作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发行人经营规划,且有利于满足项目投资协
议的要求,有利于开展市场营销和客户认证等方面的工作,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上
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合理性。


    三、《问询函》第 2 题第(6)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6)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
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是否满足项
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6)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是一家从事塑料制品、生物全降解材料及制品以及植物纤维制品的研
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塑料制品、生物全降解材
料、生物全降解制品、植物纤维制品、纸制品等。发行人一直专注于生物全降解
材料及制品、塑料制品及全自动化生产等领域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改进。


    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项目中生物全降解材料、生物全降解制品项目属于《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第一类 鼓励类”之“十九、轻工”之“3、
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生产与应用”。经逐项对比《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9 年本)》,发行人其他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均不属
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规定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 2018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
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 号)、《关于做好 2019 年重点领域化解
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 号)及《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
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 号),全国产能过剩情况主要集
中在钢铁、煤炭及煤电等行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3-12
的通知》(国发〔2010〕7 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
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 号)及《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
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的规定,
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电力、煤炭、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
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
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
项目不涉及上述落后产能行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产品是否属于《环
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不属于《环
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分为塑料制品、生物全降解制品、植物纤维制品、纸制品
四大类。经逐项对比《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
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均不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报
告期内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生产并对外销售的产品均不属于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
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1、能源消费双控的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印发的发改环资〔2021〕1310
号《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要切实加强对能耗量较大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量大的项目的节能审查,与本地区
能耗双控目标做好衔接,从源头严控新上项目能效水平,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2、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

                                   3-13
源消费双控要求


     发行人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生物全降解材料及制品以及植物纤维制品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主营业务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如下:

                                                          建设
序号 实施主体         项目              建设地点                            节能审查情况
                                                          类别
                 年产 1.7 万吨环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                该项目于 2009 年实施,相关法规
                                                          已建
 1    家联有限 保型一次性餐 开发区川浦路 269                     尚未出台,无强制履行节能审查程
                                                          项目
                     具项目                号                    序要求。
                                                                 《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宁波家联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              年产 9600 吨生物全降解材料餐具
                 年产 9600 吨生
                                    开发区川浦路 269             的技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镇
                 物全降解材料                             已建
 2    家联有限                     号、宁波石化经济技            经信〔2017〕33 号)、《宁波市镇
                 餐具的技改项                             项目
                                    术开发区镇浦路               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宁波家
                       目
                                         2888 号                 联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车间集中供
                                                                 料、制冷系统改造项目的节能审查
                                                                 意见》(镇经信〔2017〕79 号)
                                                                 《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年产 15 万吨生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物全降解新材 宁波市镇海区澥浦 已建
 3     发行人                                                    年产 15 万吨生物全降解新材料及
                 料及塑料制品       镇兴浦路 296 号       项目
                                                                 塑料制品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项目 注
                                                                     (镇经信〔2018〕5 号)
                                   浙(2022)宁波市(镇
                                    海)不动产权第               发行人已将《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
                 年产 12 万吨生        0010683 号                限公司年产 12 万吨生物降解材料
                 物降解材料及 宁波石化开发区,东 在建 及制品、家居用品项目节能报告
 4     发行人
                 制品、家居用品 至规划公园绿地,西 项目 (送审稿)》提交至宁波市镇海区
                      项目         至规划防护绿地,南            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尚待审查意
                                   至规划一路,北至规            见。
                                       划工业用地
      台州市家                                                   该项目系浙江家得宝前身台州市
                 年产 3.2 亿只纸
      得宝日用                     台州市滨海工业城 已建 家得宝日用品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5               浆环保餐具新
      品有限公                     启动区块 A-16 区块 项目 实施,相关法规尚未出台,无强制
                     建项目
         司                                                      履行节能审查程序要求。
                 年产 8.4 亿只全
      浙江家得 生物可降解纸 台州市海丰路 2579 已建 浙江家得宝已备案《固定资产投资
 6
         宝      浆环保餐具技              号             项目 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改项目

 7    广西家得 年产 2 万吨全 来宾市象州县石龙 已建 广西家得宝已备案《固定资产投资


                                                3-14
           宝       生物可降解纸 镇石柳路(石龙工业 项目 项目节能登记表》。
                    浆环保餐具项      园区 C 区)5A
                          目
                    全生物可降解
                                    来宾市象州县石龙
        广西家得 甘蔗浆产品生                                在建
 8                                  镇石柳路(石龙工业              正在履行节能审查手续。
           宝       产线技术升级                             项目
                                      园区 C 区)5A
                      改造项目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3
                                                                    年第 2 号)的规定,年综合能源消
                                                                    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
                    年产 2 万吨环                                   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
                    保餐饮具生产 东莞市万江街道新 在建 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
 9      东莞怡联
                    线技术改造项      村新河路 51 号         项目 告。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
                          目                                        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
                                                                    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
                                                                    项目未达到上述标准,无需取得节
                                                                    能审查机关的节能审查意见。
     注:年产 15 万吨生物全降解新材料及塑料制品项目包含生物降解材料制品及高端塑料制
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节能审查情况如下:

       实施                                           建设
序号               项目             建设地点                                 节能审查情况
       主体                                           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产 10 万吨甘蔗 来宾市河南工业园               关于广西绿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广西                                           在建
 1            渣可降解环保材 区新科路与莆田路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材料制品项
       绿联                                           项目
                料制品项目       交叉口西南角                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桂发改环资
                                                                         〔2023〕139 号)


       宁波市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出具《证明》:“经查,宁波家
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913859571)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5 月 25 日,在未受到能源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明方面,未受到宁波市
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处罚。”象州县发展和改革局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出具《证明》:
“经查,广西家得宝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MA5P171Y80)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在未受到能源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明方面,
未受到象州县发展和改革局处罚。”东莞市万江街道经济发展局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出具《证明》:“东莞怡联科技有限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不属于《产业结

                                               3-15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综上,发行人生产并对外销售的产品均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
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
目及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并逐项对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查阅了《关于做
好 2018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 2019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
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
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查阅并逐项对比《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


    3、查阅了《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


    4、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的节
能审查情况;


    5、查阅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
目录》;


    6、查阅了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二)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
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
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生产并对外销售的产品均不属于《环
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发行人主营


                                   3-16
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17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王维




                                                         彭广路




                                                         年       月   日




                                  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