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观意字 2023 第 005819 号 二〇二三年七月 4-1-1 目录 正文 ...................................................................................................................................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8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主要股东 ...................................................................................8 七、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9 八、发行人的业务 ...........................................................................................................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1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21 4-1-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观意字 2023 第 005819 号 致: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观意字 2023 第 002260 号《北京观韬中 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观报字 2023 第 002259 号《北京观韬中 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和观意字 2023 第 004145 号《北京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本次发行报告期变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下称“报 告期”),且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日至今,发行人的有关 情况已经发生变动,因此,本所对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若干法律事项的变化进行核 查,并出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 4-1-3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 取得了现阶段所需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的批准、授权合法且持续有效;发行人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 定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如下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明确了具体的转换 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将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 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4-1-4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制定 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依法履行其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 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 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89,186,486.87 元、51,739,756.37 元及 155,328,578.23 元,最 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98,751,607.16 元。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参考近期可转换 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和可转 债的一般票面利率测算,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 可降解环保材料制品项目,本次发行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如需改变 资金用途,将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 4、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三)本次发行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 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4-1-5 1、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4-1-6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材料制品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已明确,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材料制品项目, 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 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 5、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二)本次发行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 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6、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 续期限设定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每张面值为 100 元;具体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就本次发行,发行人已经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中证 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级,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评级为“AA-”; 4-1-7 发行人约定了债券持有人权利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的条 件,约定了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符合 《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 转股期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到期日止,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8、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 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 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发行人本次 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设立情况未发生变 化,发行人设立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 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实质变化。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主要股东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单,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份总 4-1-8 数 19,200 万股,发行人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王熊 73,264,800.00 38.16 2 张三云 32,400,000.00 16.88 3 镇海金塑 14,400,000.00 7.50 4 赵建光 10,800,000.00 5.63 5 镇海金模 5,760,000.00 3.00 6 蔡礼永 5,040,000.00 2.63 招商证券资管-招商银行-招商资管家联科技 7 2,598,112.00 1.35 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8 林慧勤 2,335,200.00 1.22 阳光资管-工商银行-阳光资产-周期主题精选 9 2,319,780.00 1.21 资产管理产品 10 张树林 2,025,480.00 1.05 合计 150,943,372.00 78.63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未发生变化。 (三)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及权属纠纷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主要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经 营范围及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4-1-9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证书合法有效,变化情况如下: 序 持有人 证件名称 颁发单位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号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 宁波市镇海区综合 浙镇排水 2023 字 2023 年 7 月 14 日至 1 发行人 管网许可证 行政执法局 第 461 号 2028 年 7 月 13 日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91330211691 2023 年 7 月 27 日至 2 发行人 排污许可证 镇海分局 3859571002U 2028 年 7 月 26 日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的关联方和关联关系变化情况如下: 赵建光弟弟之配偶张虹于 2023 年 6 月辞任合肥兴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发行人的说明,2023 年 1-6 月,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 (三)同业竞争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实际控制人王熊、林慧 勤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熊、林慧勤就其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出具了承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承诺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有关避免同业 竞争承诺系承诺主体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在上述承诺得到严格遵守的前提下,可以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其可能给发 行人造成的损失。 4-1-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的变化情况如下: 1、2023 年 6 月 20 日,浙江家得宝的全资子公司广西家得宝的注册资本由 3,000 万元变更为 8,000 万元。 2、发行人新增一家泰国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Home Richfull Technology (Thailand) Co., Ltd. 注册号码 0205566033898 组织形式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 万泰铢 551/3, 551/4, Moo 2, Tambol Khaokhansong, Amphur Sriracha, 注册地址 Chonburi Province, Thailand 成立日期 2023 年 6 月 15 日 塑料制品研发、制造、销售;生物基材料和制品研发、制造、销售; 经营范围 纸制品、植物淀粉类包装容器研发,制造、销售;模具研发、制造、 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股权结构 新加坡维斯巴赫持股 99.99%,美国唯欧柏国际持股 0.01%。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证第 N3302202300216 号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使用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浙(2020)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 0037094 号不动产权证已被新不动产 权证取代,新不动产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他项 产权人 不动产权证编号 坐落 权利性质 用途 面积 权利期限 号 权利 浙(2023)宁波市(镇 土地使用权面积 国有建设用地使 镇海区澥浦镇兴浦 出让/自建 工业用地/ 已抵 1 发行人 海)不动产权第 76,345 ㎡/房屋建筑 用权至 2064 年 1 路 296 号 房 工业 押 0020571 号 面积 105,474.45 ㎡ 月 8 日止 4-1-11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拥有的房产、土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房产、土地抵押情况 外,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情况变更如下: 序 租赁用 变更 出租人 承租人 坐落 面积(㎡)年租金(元) 租赁期限 产权证书编号 号 途 类型 2023 年 6 月 1 宁波隆腾电器 慈溪市龙山镇龙 慈房权证 2011 1 发行人 6,600.001,188,000.00 日至 2024 年 5 仓库 续租 有限公司 镇大道 177 号 字第 011393 号 月 31 日 租赁期限内 2023 年 5 月 17 宁波隆腾电器 慈溪市龙山镇龙 慈房权证 2011 2 发行人 9,365.00 租金合计 日至 2023 年 11 仓库 新增 有限公司 镇大道 177 号 字第 011392 号 650,000.00 月 16 日 2023 年 7 月 15 桂(2021)象州 广西合盛包装 广西家 象州石龙工业园 3 2,160.00 274,752.00 日至 2024 年 7 仓库 县不动产权第 续租 材料有限公司 得宝 C区 月 15 日 0047670 号 石龙镇工业园 C 广西象州正华 2023 年 6 月 1 桂(2017)象州 广西家 区龙园路 8 号温 4 温州工业园实 3,400.00 448,800.00 日至 2024 年 5 宿舍 县不动产权第 续租 得宝 州工业园研发楼 业有限公司 月 31 日 0000918 号 2 号楼 东莞市万江街道 东莞市中创智 2023 年 5 月 24 生产、 粤(2019)东莞 东莞怡 新村新河路 51 号 5 邦产业园运营 15,556.793,173,585.16 日至 2028 年 2 办公、 不动产权第 新增 联 中创汇智盈科 有限公司 月 29 日 仓储 0265322 号 技园区宿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的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2、专利 4-1-12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子公司下列 3 项专利状态由“专利权维持”变为“等年费滞纳金”,根据发行 人的说明,因相关技术已升级换代等原因,发行人已决定放弃该等专利并停止缴 纳年费: 专利 取得 序号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期限 类型 方式 江苏百 一种温度可控的自加热包装 发明 2019 年 11 月 27 日至 受让 1 201911184653.9 仕得 盒 专利 2039 年 11 月 26 日 取得 江苏百 发明 2018 年 3 月 23 日至 受让 2 一种高速磁吸式内外滚丝机 201810246310.X 仕得 专利 2038 年 3 月 22 日 取得 江苏百 发明 2017 年 9 月 7 日至 受让 3 一种多功能的消防铲 201710800709.3 仕得 专利 2037 年 9 月 6 日 取得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财产抵押、质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主要财产 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更新披露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设备抵押担保外,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限制,主要财产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 制措施,亦没有针对该等财产的重大诉讼、仲裁或争议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重大借款合同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 增正在履行的借款额度大于 1,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 借款金额 贷款人 出借人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期限 号 及币种 4-1-13 广西家得 广西象州农村合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300 万元 2023 年 6 月 23 日至 1 宝 作银行 206302230613688 人民币 2024 年 6 月 22 日 2、重大担保合同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 增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 (1)根据编号为镇海 2023 人抵 104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将浙(2023) 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 0020571 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房地产作为抵押物, 为自 2023 年 6 月 26 日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 依据与发行人签订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 修订或补充,以及合同约定的双方之间其他借款、贸易融资等合同及其修订或补 充而享有的对发行人的债权,在 3.5 亿元的最高本金余额及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之和即最高债权额内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编号为镇海 2020 人抵 110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已被编号为镇海 2023 人抵 104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取代。 (2)根据编号为 206304230549526 的《抵押担保合同》,广西家得宝将桂(2023) 象州县不动产权第 0007439 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房地产及广西家得宝 420 台 机 械 设备 作为 抵押 物, 为广 西象 州农 村合 作银 行与 广西 家得 宝签 订的 编号 为 206302230613688 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3)根据编号为 206304230549541 的《保证担保合同》,浙江家得宝为广西 象州农村合作银行与广西家得宝签订的编号为 206302230613688 的《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3、重大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销售分为内销和外销。发行人根据客户交易习惯与 部分客户签订框架型的销售合同,对合作模式、产品质量、付款安排等进行约定, 并通过订单的方式确定销售产品种类和价格、发货等内容;与部分客户直接以订 4-1-14 单方式进行交易。由于公司单个订单金额通常较小,对于未约定销售金额的框架 合同,参考发行人与同一客户(或同一控制下客户)在 2023 年 1-6 月连续发生的 相同内容或性质的订单金额累计计算,累计金额 2,500 万元以上,认定为重大销售 合同。 2023 年 1-6 月,发行人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 合同 采购方 合同期限 主要销售产品 实际履行情况 号 类型 2023 年 1-6 月 郑州宝岛科技有限公 框架 有效期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框架合同正在履 1 塑料餐饮具 司 合同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行中 IKEA Supply (China) 框架 2020 年 5 月 15 日签署,无固 框架合同正在履 2 Co., Ltd. 家居用品 合同 定期限 行中 IKEA Supply AG 2017 年 7 月 30 日签署,自生 效之日起执行,任何一方需要 Team Three Group 框架 框架合同正在履 3 终止,必须提前不少于 6 个月 塑料餐饮具 Limited 合同 行中 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 否则有效期为永久 框架 2017 年 3 月 15 日签署,无固 框架合同正在履 4 客户一 塑料餐饮具 合同 定期限 行中 框架 有效期自 2021 年 8 月 6 日至 框架合同正在履 5 客户二 塑料餐饮具 合同 2023 年 8 月 5 日 行中 Dart Container 订单均已履行完 6 订单 以实际订单为准 塑料餐饮具 Corporation 毕 Lifemade Products LLC 订单均已履行完 7 订单 以实际订单为准 塑料餐饮具 Jarden Home Brands 毕 4、重大采购合同 发行人进行采购时,一般由发行人(买方)和供应商(卖方)签订采购合同, 对产品内容、质量要求、包装要求、产品价格与结算、验收标准和异议处理、保 密、竞业禁止和知识产权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与管辖等进行约定,并于每 次采购时向供应商发出采购订单,供应商根据订单要求供货,并进行货款结算。 由于单个采购合同或订单金额通常较小,对于未约定金额的采购合同,参考发行 人与同一供应商在 2023 年 1-6 月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订单金额累计计算, 累计金额 1,200 万元以上,认定为重大采购合同。 2023 年 1-6 月,发行人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 合同 供应商名称 合同期限 主要采购产品 实际履行情况 号 类型 4-1-15 2023 年 1-6 月 NATURE WORKS 订单均已履行 1 订单 以实际订单为准 聚乳酸 LLC 完毕 浙江前程石化股份 销售 聚苯乙烯、聚丙 销售合同均已 2 以实际销售合同为准 有限公司 合同 烯 履行完毕 销售 销售合同均已 3 中基石化有限公司 以实际销售合同为准 聚苯乙烯 合同 履行完毕 常州市万杰化工有 销售 销售合同均已 4 以实际销售合同为准 聚丙烯 限公司 合同 履行完毕 2020 年 10 月 28 日签署,长期有 IKEA Components 框架 效,但任一方均可随时以至少提前 框架合同正在 5 聚丙烯 AB 合同 3 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的 履行中 方式予以终止 宁波远大国际贸易 销售 销售合同均已 6 以实际销售合同为准 聚苯乙烯 有限公司 合同 履行完毕 宁波利万新材料有 销售 销售合同已履 7 以实际销售合同为准 聚苯乙烯 限公司 合同 行完毕 5、其他重大合同 2023 年 1-6 月,发行人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类型 合同期限 主要标的 实际履行情况 宁波圣丰建筑有限 施工合同正在 1 施工合同 以实际施工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 公司 履行中 海天塑机集团有限 销售合同均已 2 销售合同 以实际销售合同为准 设备 公司 履行完毕 浙江欧亚联合装备 销售合同正在 3 销售合同 以实际销售合同为准 设备 集团有限公司 履行中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而发生侵权之债的情形。 (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重大债权 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4-1-16 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其他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 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无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均履行了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程序,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1-17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 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 化。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发行人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3 年 1-6 月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序号 补助项目 补助金额(元) 2023 年 1-6 月 1 人社厅发[2022]41 号 一次性扩岗补助 3,000.00 2 宁波市镇海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镇海区扶贫爱心岗位补助 53,100.00 财政局/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 年度“凤凰行动”宁波计 3 2,000,000.00 划专项资金款补助(单项冠军企业上市) 澥浦镇人民政府 澥政[2021]41 号 2021 年度澥浦经济发展奖励补 4 1,120,000.00 助 5 宁波市镇海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镇海区扶贫爱心岗位补助 11,500.00 2022 年 8 月 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获得品字标认证和 2022 年 6 80,000.00 获得绿色产品认证补助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甬人社发[2021]150 号 镇海区促进 7 50,000.00 东西部协作相关就业帮扶政策补助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甬人社发[2021]150 号 镇海区促进 8 48,114.00 东西部协作相关就业帮扶政策 建档立卡人员社保补贴补助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甬市稳进提质发[2022]1 号 户外招 9 6,000.00 聘补助 10 宁波市澥浦工业经济开发中心 2022 经济发展奖励 25,000.00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甬人社发[2023]1 号 支持企业稳岗 11 363,000.00 优工促生产补助 一次性留工补贴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甬人社发[2023]1 号 支持企业稳岗 12 435,000.00 优工促生产补助 节假日加班补贴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甬人社发[2023]1 号 支持企业稳岗 13 208,100.00 优工促生产补助 自行返岗交通补贴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甬市稳进提质发[2023]1 号 赴普安 14 2,000.00 户外招聘补助 15 宁波市人才服务中心 宁波就业实践校企合作赴外对接会(贵州专 2,000.00 4-1-18 场)补助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甬财经[2023]261 号文件 16 2,780,000.00 宁波市优质企业兼并重组补助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甬财经[2023]261 号文件 17 4,145,000.00 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企业并购重组项目补助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甬财经[2023]261 号文件 18 699,679.00 2022 年度抢单扩能达标企业用电补助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 2023 年 1-6 月的财政补贴收入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 知书等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3 年 1-6 月不存在因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 行为而遭受税务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3 年 1-6 月不存在因环境污染问题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 情形。 (二)发行人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投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已获得来宾市生态 环境局的批复。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3 年 1-6 月未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司产品质量方面的行 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1-19 天职国际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42317 号《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 行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资金项 目及运用安排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 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诉讼、仲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不存在尚未审结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1、发行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处罚的情况。 2、发行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采取监管 措施的情况。 4-1-20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王熊、实际控制人王熊、林慧勤出具 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熊、林慧勤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 件。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发行人是否涉及类金融业务及财务性投资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不涉 及类金融业务。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的情况及其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 月内是否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已就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及减持计划或安排出 具相关承诺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 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需取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1-21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王维 彭广路 年 月 日 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