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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特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6  

                                                    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8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形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14:00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 52 号 E 地块 12 栋武汉联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副总经理吴天书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52,330,6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72,080,000股的72.60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46,498,2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72,080,000 股 的
64.50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83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080,000股的8.09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份 数 合 计 为4,980,300 股, 占 公 司 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72,080,000股的6.90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2,90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080,000股的4.0265%;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078,0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080,000股的2.8829%。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3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3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3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3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3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3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3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3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张健先生、杨现文先生、吴天书先生、李林科先
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3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胡琪、林欣怡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