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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特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12-14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
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
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有
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
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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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
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公司
应当安排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初审意见以
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
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六)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七)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八)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九)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
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
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或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
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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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五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和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在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
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定期报告窗口期(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季度
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独立董事及其配偶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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