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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特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4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
员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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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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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
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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