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8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形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14:30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 52 号 E 地块 12 栋武汉联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健先生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5人,代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79,586,94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129,744,000股的61.34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计 为 76,244,220股 , 占 公 司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129,744,000 股 的 58.76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342,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2.576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9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份 数 合 计 为8,566,144 股, 占 公 司 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129,744,000股的6.60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5,223,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4.0259%;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342,72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2.5764%。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股 东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401,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5% ; 反 对 185,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23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80,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7.8310%;反对18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16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 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401,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5% ; 反 对 185,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23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80,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7.8310%;反对18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16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 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401,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5% ; 反 对 185,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23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80,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7.8310%;反对18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16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 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401,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5% ; 反 对 185,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23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80,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7.8310%;反对18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16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 通过。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401,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5% ; 反 对 185,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23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80,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7.8310%;反对18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16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401,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5% ; 反 对 185,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23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80,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7.8310%;反对18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16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401,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5% ; 反 对 185,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23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80,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7.8310%;反对18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16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401,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5% ; 反 对 185,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23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80,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7.8310%;反对18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16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401,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5% ; 反 对 185,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23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80,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7.8310%;反对18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16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许桓铭、刘璐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