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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杨股份: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3-06-0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三年三月
金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无锡
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金杨股份”)的委托,
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出具
本发行保荐书。
    安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
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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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安信证券作为金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授权
王庆坡、林文坛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
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一)王庆坡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王庆坡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
东威科技(688700.SH)、尤安设计(300983.SZ)、华脉科技(603042.SH)等多
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工作,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
经验。

     王庆坡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二)林文坛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林文坛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宏
润建设(002062.SZ)、华峰氨纶(002064.SZ)、达意隆(002209.SZ)、新时达
(002527.SZ)、日出东方(603366.SH)、普丽盛(300442.SZ)、赛福天(603028.SH)、
恒康家居(603313.SH)、金陵体育(300651.SZ)、晶丰明源(688368.SH)、尤
安设计(300983.SZ)、中捷精工(301072.SZ)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
工作以及福建高速(600033.SH)公开增发项目,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投
资银行业务经验。

     林文坛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王庆坡和林文坛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
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
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
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符合《证券发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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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宋修一先生,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万能鑫先生、周
立阳先生、王婷女士、史安之先生。

    项目协办人宋修一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参与东威科技
(688700.SH)等企业的改制辅导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
行业务知识和项目经验。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一)中文名称: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Wuxi JinYang New Materials Co.,Ltd.

    (三)注册资本:6,184.23 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杨建林

    (五)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17 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

    (六)住所: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锡甘路 1 号

    (七)董事会秘书:周增光

    (八)联系电话:0510-88756729

    (九)传真:0510-88756729

    (十)经营范围:新材料的研发;电池钢壳、电池铝壳、电池用盖帽、电池
用盖板、锂电池金属结构件、冲压件、五金、模具的研发、生产、销售;电镀镍
加工;道路普通货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
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一)本次证券发行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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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

业务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
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除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相关服务外,
不存在其他重大业务往来;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安信证券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有:项目组现场尽
职调查,出具立项申请报告;立项审核委员会召开立项评审会并进行立项表决;
质量控制部及内核部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全套申请文件和保荐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并对保荐代表人执行问核程序;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提出内核反馈意见并
进行表决。

    2021 年 7 月 28 日,保荐机构召开安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 2021 年
度第 68 次内核工作会,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8 人。参会内核委员对发行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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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听取了发行人代表和项目组对内核发现问题
的说明并查阅了相关证明材料,最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通过内核进行了表决。

    经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金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获得本保荐机构内核通过。

    2023 年 2 月 17 日,全面实行注册制的制度规则正式颁布。项目组根据相关法
规规则及内控要求修改了申报文件,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提交保荐机构内部审核
程序。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与内核部对上述流程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修改要求,项
目组相应进行了补充完善。保荐机构已履行内核程序,金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符合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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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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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安信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等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
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金杨股份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说明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
求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经核查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金
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认为发行人不属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
第五条规定的不支持推荐行业的企业,发行人为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
经营的成长型创新创业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创业板的定位要求。

三、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1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
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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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干因信息披露重大瑕疵影响发行条件回
购股票、赔偿投资者损失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
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启用的<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启
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启用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关于同意报出<无
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等与本次
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1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
认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
的议案》、《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关于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干因信息披露重大瑕疵影响发行条件回购股票、赔偿
投资者损失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后适用的<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
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启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启用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启用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关于同意报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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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
内容合法、有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决策程序。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查证过程如下: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
设置了若干符合公司经营特点的职能部门,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保荐机构查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14Z0006 号),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
和 2022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75,369.72 万元、118,253.04 万元和 122,940.98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8,199.94 万元、17,058.64 万元和 12,484.83 万元,具有较强
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较好。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文献及公开研究报告等行业相关资料,了
解了行业的主要经营模式、技术水平和技术特点、工艺创新与产品创新的协同发
展情况及未来发展的市场规模及前景;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核心技术人
员,了解了发行人经营业务、主要产品、核心技术研发及运用以及主要生产经营
开展情况,并访谈了发行人管理人员以及研发人员;同时对发行人重要客户进行
了实地走访,了解了发行人主要技术及产品创新能力的行业地位、技术研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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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下游应用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所处行业态势良好,发行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发行人所
处行业为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行业,主要是面向锂电池行业,发行人所处行业
未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行业未出现周期
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行业态势良好。由于锂电
池精密安全结构件及材料关系到电池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因此下游电
池厂商在选择供应商时需要经过严格、复杂和长期的技术认证,行业具有较高的
准入门槛,发行人深耕精密结构件及材料多年,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方面与
同行业公司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

    发行人上下游供求关系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部分重要客户本身虽曾发生
不利变化,但相关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未对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上游主要为钢材、铝材、镍材等大宗商品供应商,
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受到国际和国内钢材及有色金属材料的价格有所波动,报告期
内采购价格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 2022 年经营业绩良好,发行人营业收入
122,940.98 万元;净利润为 12,484.83 万元,较以前年度有大幅增长。发行人不
存在对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
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发行人与众多国内外知名客户建立持续
合作,发行人的重要资产或主要生产线的利用较为饱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
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查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
务会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14Z0006 号),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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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提供的相关政府部门合规证明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
相关的无犯罪证明,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具体说明详见本节之“五、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
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查证过程如下: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设立、改制的工商登记材料,创立大会决议以及审计
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材料。经核查,发行人系由无锡市金杨新型电源有
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金杨新型电
源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3 月 17 日,并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文件。经核查,
发行人已建立并健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形成了规范的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行,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均尽职尽责,按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行人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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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记录、记账凭证、原始财
务报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3]214Z0006 号)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14Z0024
号)。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的权属资料,主要业务流程
图、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员工名册,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
资料、审计报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三会相关决议,报告期内发行
人主要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实地考察了发行人日常经营办公场所。经核查,发行人资产
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发行人历次董事会
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文件、历次工商变更材料,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调查并由
发行人股东出具声明。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的研
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杨建林,实际控制人为杨建林、华月清、杨
浩,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
权属纠,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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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及核心技术的权属情况,
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验证。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
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对外担保、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所属行业相关法律
法规,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
所需的各项相关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保荐机构核查了所取得的发行人
《企业征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上述人员的声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
的说明,并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验证。

    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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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

            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核

            查

                 发行人符合《暂行规定》支持和鼓励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相关指标要求及
            行业领域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暂行规定》相关条款                                发行人符合相关规定的分析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      公司在客户资源、技术研发、多元化产品体系、
       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      规模化生产、工艺控制等方面具备较强的竞争优
 1
       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      势和自主创新能力,与下游锂电池知名企业协同
       模式深度融合                                              创新发展,具备良好的成长性。符合本条规定。

       第三条本所支持和鼓励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成长型创新创业
       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
                                                                 最近三年(2020 至 2022 年),公司研发投入分别
       长率不低于 15%最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
                                                                 为 3,361.61 万元、4,769.29 万元、4,821.56 万元,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二)最近三年
                                                                 公司最近三年研发投入累计为 12,952.46 万元。
       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      公司最近三年(2020 年至 2022 年)营业收入分别
 2     合增长率不低于 20%;(三)属于制造业优化升级、现代服      为 75,369.72 万元、118,253.04 万元、122,940.98
       务业或者数字经济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且最近三年营业收      万元,公司最新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27.7
       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30%。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     2%,且最近一年(2022 年)营业收入超过 3 亿元。
       元的企业或者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      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二)的要求。
       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创业板的已境外上市
       红筹企业,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

                                                            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及未来发展方向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
                                                            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
       第四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
                                                            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泛欧促进自行车出行发
 3     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符合创
                                                            展总体规划》《2021 年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
       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重点领域》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
                                                            等涉及锂电池、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小动力
                                                            领域的产业政策,符合本条规定。

       第五条属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中下列行业的企业, 公司主要从事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的研发、生
       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 产与销售,上述产品属于精细化学品。根据《国
 4     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 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
       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一)农林 处行业为“其他电池制造(C-3849)”。公司不
       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属于本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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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 行上市或禁止类行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
    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
    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
    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
    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 公司不属于上述第五条所列“负面清单”规定的
5
    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报在创业 企业。
    板发行上市。


              综上,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
         定(2022 年修订)》规定的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条件。

         七、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存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
         形。


         八、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在承诺中,承诺
         人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对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内容
         合法、合规,约束措施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承诺人出具上述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相关责任主体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及相关文件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未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

         九、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该基金是否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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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情况如
下:

       (一)发行人的股东构成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杨建林                                2,214.00         35.80%
  2                     华月清                                1,476.00         23.87%
  3       无锡市木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40.00          13.58%
  4       无锡市木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25.00           8.49%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
  5                                                            275.87           4.46%
                  企业(有限合伙)
  6                     葛林风                                 127.47           2.06%
  7       无锡顺百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1.26           1.96%
  8                        宋岩                                 89.23           1.44%
          安吉至亲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9                                                             66.92           1.08%
                        伙)
 10                        杨浩                                 63.74           1.03%
 11                     吕伯军                                  63.73           1.03%
 12                        高慧                                 63.73           1.03%
          苏州金灵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3                                                             60.63           0.98%
                        伙)
          苏州恒宇泽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4                                                             60.63           0.98%
                        合伙)
 15                     周增光                                  45.00           0.73%
 16                     席月芬                                  31.87           0.52%
 17                     贾赟蕾                                  31.87           0.52%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超兴创业投资合伙
 18                                                             27.28           0.44%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6,184.23       100.00%

       (二)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

      1、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现有的 8 家机构股东中,机构股东无锡市木易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木易投资”)、无锡市木清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称“木清投资”)、无锡顺百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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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称“顺百达”)、安吉至亲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安吉至
亲”)、苏州恒宇泽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恒宇泽鑫”)、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宁波超兴”)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相关登记及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无锡市木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木易投资系主要由发行人核心员工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除持有发行人股份
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其经营范围并非以投资为主。因此,木易投资无需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无锡市木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木清投资系主要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杨浩及其配偶组成的有限合伙企
业,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其经营范围并非以投资为主。因
此,木清投资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
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3)无锡顺百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顺百达系其合伙人合意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也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
情形。因此,无锡顺百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
记备案程序。

    (4)安吉至亲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吉至亲系其合伙人合意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也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的情形。因此,安吉至亲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
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5)苏州恒宇泽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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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宇泽鑫系其合伙人合意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也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的情形。因此,苏州恒宇泽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需按照《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6)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超兴系其合伙人合意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也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的情形。因此,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需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发行人机构股东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称“长江晨道”)、苏州金灵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苏
州金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编号   备案时间
                                                                              登记编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
 1       长江晨道                                   SX9811     2017-11-28   P1065227
                          企业(有限合伙)
 2       苏州金灵   金雨茂物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SJB572     2019-11-04   P1000515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
资基金长江晨道、苏州金灵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
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其他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相关登记及
备案程序。

十、对发行人股东中国有股权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国有
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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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28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本
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测算,对本次
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的相关性进行了审
慎的分析,明确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签署了相关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已经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具体的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对
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发行人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十二、关于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就其自身及发
行人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
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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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方
式包括:(1)获取发行人与其聘请的第三方的协议/合同、付款凭证;(2)通过
公开网络查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聘请的第三方工商信息;(3)获取第三方机构出
具的报告。

    经核查,金杨股份分别聘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
构。除了有偿聘请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由于撰写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金杨股份聘请了深圳市领衔商业咨询有限公司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出具了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聘请北
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提供财经公关服务。

    除以上情况外,金杨股份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有
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十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发行人股东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出具了相关
承诺及对应的约束措施。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相关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十四、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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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审计截止日后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的主要经营状况、经营模式、
主要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
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针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本保荐机构已敦促并会
同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具体如
下:

       (一)与发行人相关风险

       1、经营风险

    (1)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 告 期 各 期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75,369.72 万 元 、 118,253.04 万 元 和
122,940.9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843.15 万元、15,163.64 万
元和 10,844.9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分别
为 6,165.20 万元、14,760.24 万元和 8,789.07 万元,报告期内经营业绩有所波动。
报告期内,随着电动工具、电动轻型车、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等终
端应用领域快速发展,下游客户市场需求增加,带动公司收入不断增长。2022 年
度,公司净利润指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受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新厂房
转固使得固定费用增加、外部宏观经济影响和人民币贬值影响使得汇兑损失金额
较大等所致。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电池封装壳体、安全阀和镍基导体材料,该等产品的原材
料主要为钢材、铝材、镍材等。受到国际和国内钢材及有色金属材料的价格波动
影响,公司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亦随之有所波动。

    2021 年以来,受全球经济复苏、货币宽松等因素影响,制造业对基础原材料
需求明显增加,大宗商品价格普涨。此外,2022 年的俄乌冲突作为催化剂加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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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需的错配,大宗商品之间通过内部传导关系形成了涨价的联动效应,从而导致
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有所上涨。其中,2022 年 3 月以来,受到短期期货市场“LME
镍”投机性炒作,以及俄乌地缘冲突爆发的影响,镍价存在短期内大幅波动的情形。
前述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022 年 4 月以来,原材料价格存在趋稳或下降趋势,并且公司通过向下游客
户传导原材料涨价影响以及采取各项降本手段等,使得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的
不利影响有望逐步减弱。然而,如果未来受到国际环境、地缘局势等影响,原材
料的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且公司未能及时将该不利因素向下游客户传导,将对公
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以 2021 年为基数测算,假设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钢材、铝材、镍材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整体每上涨 10%时,若公司承担 100%原材料
涨价不利因素,则利润总额将下降 12.50%;若公司和下游客户各承担 50%原材料
涨价不利因素,利润总额将下降 6.25%。

    (3)主要原材料依赖境外采购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钢材主要向境外供应商采购,报告期各期钢材境外采购金
额分别为 12,343.08 万元、22,508.21 万元和 24,429.06 万元,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
例为 28.07%、28.88%和 27.15%,并且其中预镀镍钢材均从境外采购。公司注重原
材料采购方式的多元化和多渠道,但由于国际政治局势、全球贸易摩擦及其他不
可抗力等因素,原材料境外采购可能会出现延迟交货、限制供应或提高价格的情
况。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及时获取足够的原材料供应,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会
受到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33,221.86 万元、35,754.03 万元和
28,430.15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4.08%、30.24%和 23.13%。虽然
公司应收账款的余额有所下降,但若客户未来经营状况或资金状况发生不利变化,
将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若未来公司下游客户的财务状况出现
不利变化,公司对该等客户的应收账款将有可能进一步发生坏账损失,从而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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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等。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3,678.36 万元、21,318.74 万元和 29,564.18 万元,存货
占公司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4.35%、29.18%和 37.74%。未来若受市场影
响,下游客户产品需求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公司的产品销售有所滞缓,则公司存
在存货跌价的风险。

    (3)汇率变动风险

    发行人钢材主要通过进口采购,以美元信用证进行结算。报告期内,公司汇
兑损益分别为 272.11 万元、128.28 万元和-741.91 万元,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
改革的加速,未来人民币汇率可能会受到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而产
生较大幅度的波动,汇率的变化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若未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
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动,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4)不能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风险

    2018 年 11 月,发行人及子公司金杨丸伊、东杨新材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21 年 11 月,发行人及子公司通过高新复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相关
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金杨丸伊、东杨新材所得税税率为 15%。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合计金额分别为 672.43
万元、1,520.11 万元和 274.44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10%、7.75%
和 2.09%。尽管公司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且税收优惠金额对公司利润总额
的影响较小,但如果未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及子公司无法持续
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条件,导致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将会对公
司未来净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3、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制造属于专业技能密集型行业,长期稳定的技术团队
是公司保持行业竞争力的必备因素。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及新型理
念、技术和业态的推进,如公司不能及时引进足够的技术人才,不能持续培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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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住核心技术人员,将面临高端人才不足甚至流失的风险,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产
生不利影响。

    4、创新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电
池封装壳体、安全阀与镍基导体材料。公司具有完备的技术创新体系与过硬的研
发实力,以前沿技术和先进工艺为研发重点,经过多年研发,公司在电池精密结
构件及材料领域形成了丰富的技术沉淀,打造了从封装壳体、安全阀到镍基导体
材料的一整套产品体系,享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然而,在电动工具、电动轻型车、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等终端
应用市场对锂电池要求日益提升的趋势下,锂电池技术创新不断涌现,下游客户
对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的要求相应提升,公司在产品中的研发创新技术存在不
被下游锂电池制造商认可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司将面临研发技术无法
实现转化为面向市场的产品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5、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建林、华月清、杨浩,该等
三人合计控制公司 82.77%股份的表决权。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杨建林、华月清、
杨浩仍将控制公司 50%以上的表决权,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该等三人利
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进行非正常干
预,将会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2)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将不断扩大,业务区域和客
户范围将更为广泛。业务的发展会对公司的业务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
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管理模式、管理水平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将
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未来的业务拓展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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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被追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报告
期各期,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补缴测算金额分别为 176.14 万元、122.81 万元和
22.86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86%、0.63%和 0.17%。发行人存在被追
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同时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因素

    1、产品、技术迭代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中高端锂电池制造商,终端应用场景覆盖电动工具、电
动轻型车、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等众多领域。随着锂电池商业化应
用的快速发展,锂电池新兴技术不断涌现,对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的要求不断
提升;并且随着下游终端新兴科技行业的更新换代,产品技术要求高,规格型号
品类较多。若公司不能研发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提升产品生产的技术,可能
存在产品、技术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2、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自 2010 年国务院将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来,多部委连续出
台了一系列支持、鼓励、规范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从发展规划、
消费补贴、税收优惠、科研投入、政府采购、标准制定等多个方面,构建了一整
套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体系,为新能源汽车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
间。受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整体发展较快,带
动锂电池产业及上游产业链同步发展。

    2015 年 5 月,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
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相关补贴自 2017 年开始逐渐退坡。2019 年,新能源汽车
补贴政策退坡幅度较大,对新能源汽车行业造成了较大冲击,我国新能源汽车销
量同比下降,部分车企因无法获取补贴经营状况有所恶化,相关不利影响传导至
包括锂电池厂商在内的供应链企业。公司比克电池等主要客户的业务开展和资金
周转出现困难,从而导致公司 2019 年的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随着新能源汽车
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市场接受度的提升,新能源汽车市场由政策驱动向市场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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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转变。2020 年以来,在补贴持续稳步退坡的情况下,新能源汽车月度销量已经
逐步恢复并实现持续高速增长。2021 年和 2022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整体销量分别
实现 157.48%和 95.61%的同比增长。

    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未对公司的 2022 年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主要
是由于:一方面,公司目前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收入占比相对较低,2022 年公司
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相关收入规模为 14,278.87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
例为 11.61%,公司 2022 年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收入规模占比仍保持在相对较低的
水平;另一方面,除购置补贴政策退坡外,购置税、车船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
“双积分”办法、主要城市新增车牌限制政策等相关政策在 2022 年未发生重大变
化,2022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保持了 95.61%的同比增长。

    结合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目前公司的业务布局与规划,公司未来在
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收入规模有望提升,届时受到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的影响程度
将会加大。虽然国家及地方整体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大力支持,然而除购置补贴外,
购置税、车船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双积分”办法、主要城市新增车牌限制
政策等现行政策对新能源汽车市场仍具有较大影响,未来若新能源汽车相关支持
政策出现较大变动,可能在短期内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及公司造成影响,从而导致
公司的业绩出现波动。

    (三)其他风险因素

    1、限电限产举措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

    2021 年 8 月和 9 月,国家发改委分别发布了《2021 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
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指导各地
区、各部门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目标。上述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地相继出台限电限产举措。后续如果当地进一步
出台其他限电限产政策,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此外,限电限产政策可
能影响公司上下游企业,导致公司原材料供应不足或市场需求下降,进而使公司
面临生产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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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风险

    根据安吉至亲、葛林风、吕伯军、宋岩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建林、华月清、
杨浩签订的《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事项约定书》,双方约定
如发行人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金杨股份 IPO 申请正在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程序或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之中
的除外),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或部分股
份;根据席月芬、贾赟蕾、高慧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建林、华月清、杨浩签订
的《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如发行
人在 2022 年 7 月前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材料申报或在 2024 年 1 月前
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长江晨道、顺百达、苏州金灵、恒宇泽鑫、宁波超兴与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杨建林、华月清、杨浩签订的关于投资发行人的《投资协议》,
双方约定若发行人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未能实现合格 IPO,则投资人有权要
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根据上述协议,回购条款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材料受理时均
已处于终止执行状态。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未通过审核或注册,
或公司自行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则投资人享有的回购条款自该
等合格 IPO 申请被否决、失效或撤回之次日自动恢复效力。未来若发行人未能成
功上市致使回购条款恢复生效,可能会触发实际控制人的回购义务,从而导致发
行人部分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的风险。

    3、未达到预计市值导致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公司的预计市值建立在报告期内已经实现的
业绩情况及公开市场投资者对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基础上。若公司经营业
绩出现下滑,或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动,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后市
值无法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2.1.2 条规
定的第二套上市标准中“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的要求从而导致发行失
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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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摊薄即期回报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总数、净资产规模将在
短时间内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项目全部购建
完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收益水平。因此,公司短期内存在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
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5、上市后出现营业收入、净利润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风险

    未来,如果公司所处的行业政策、技术或商业模式出现重大变化,或其他因
素导致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自身未能及时作出调整以应对相关变
化,则公司存在未来期间的经营业绩出现下滑的可能,进而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后
出现营业收入、净利润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情形。

十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行业发展的宏观分析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应用于
以锂电池为代表的电池制造领域。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发行人业务属于“其他电池制造(C-3849)”。锂电池行业和新能源汽车行业是
国家发展的重点新兴领域,为确保相关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
律、法规及鼓励政策,支持产业发展,产业政策的支持将加快我国电池精密结构
件及材料行业的发展。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的微观分析

    1、客户资源优势

    凭借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优异的产品质量以及多元化的产品体系,发行人
主要客户覆盖 LG 化学、松下、三星 SDI、比亚迪(002594.SZ)等全球知名锂电
池厂商,以及亿纬锂能(300014.SZ)、力神电池、比克电池、天能股份(688819.SH)、
横店东磁(002056.SZ)、金山工业(0040.HK)、野马电池(605378.SH)等国内
知名电池制造公司。此外,公司与宁德时代(300750.SZ)、欣旺达(300207.SZ)
建立了合作关系,相关产品已通过前期验证,已进入批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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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知名客户的行业地位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客户的市场地位
                    LG 集团是韩国知名企业集团,主要以 LG 电子和 LG 化学作为主要支柱。
                    其中,LG 化学是韩国最具代表性的化学企业,事业涵盖石油化工、电池、
                    尖端材料、生命科学四大领域,并将能源、水、生物作为未来新事业发
                    展的核心。2021 年,LG 化学销售额为 266.45 亿美元,利润 4.35 亿美元,
 1       LG 化学
                    位列世界 500 强。LG 化学在动力锂电池、消费锂电池和储能锂电池的市
                    场占有率长期位列全球前列。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与 LG 化学下属的爱尔集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建
                    立了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
                    松下集团是知名跨国性公司,自 20 世纪初创立以来,产品逐步扩展到家
                    电、数码、视听电子、办公产品、航空等诸多领域。2021 年,松下集团
                    销售额为 631.91 亿美元,利润 15.57 亿美元,位列世界 500 强。松下集
 2         松下     团在动力锂电池和储能锂电池领域的市场占有率长期位列位于全球前
                    列。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与松下集团旗下的松下能源(无锡)有限公司和三
                    洋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建立了长期密切合作关系。
                    三星集团是韩国最大的企业集团,业务涉及电子、金融、机械、化学等
                    众多领域,旗下多个附属公司进入世界 500 强。三星 SDI 是三星集团在
                    电子领域的附属企业,在动力锂电池、消费锂电池和储能锂电池的市场
 3       三星 SDI
                    占有率长期位于全球前列。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与三星 SDI 下属的三星(天津)电池有限公司、三
                    星 SDI(香港)有限公司建立了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
                    比亚迪是 A 股和 H 股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包含新能源汽车及传统燃油汽
                    车在内的汽车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二次电池及光伏业务,并积
 4        比亚迪    极拓展城市轨道交通业务领域。2021 年,比亚迪共实现销售额 2,161.42
                    亿元和净利润 39.67 亿元,是全球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推广的引领者和全球
                    领先的二次电池制造商之一。
                    亿纬锂能是 A 股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消费电池和动力电池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2021 年,亿纬锂能公司实现销售额 169.00 亿元,净利润 31.49
 5       亿纬锂能
                    亿元,动力电池装机量排名前列,是国内少数进入国际电动工具巨头 TTI
                    供应链的锂电池制造企业,行业地位国内领先。
                    力神电池是一家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高科技企业,创立于 1997 年,注
                    册资本约 17.30 亿元人民币,具有 100 亿瓦时锂电池的年生产能力,国际
                    高端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锂电行业前列,已成为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
                    专业锂电池制造商。力神电池拥有业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6       力神电池   授权专利累计近 2000 项,建有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国家锂离子动力电池工
                    程技术中心、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动力电池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单
                    位、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博士后工作站、UL 目击测试实验室,是央企电动
                    汽车联盟电池组组长单位、《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
                    范》等多项国家标准主起草单位。
                    比克电池系国内领先的圆柱锂电池企业,产品性能和安全性受到市场广
 7       比克电池
                    泛认可。2020 年以来,比克电池通过主动转型,重点开发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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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客户名称                                    客户的市场地位
                     平衡车、储能及电动工具等市场,已取得规模较为可观的订单,哈啰、
                     美团、纳恩博等公司成为其主要客户。
                     天能股份是 A 股上市公司,系一家以电动轻型车动力电池业务为主,集
                     电动特种车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汽车起动启停电池、储能
 8       天能股份    电池、3C 电池、备用电池等多品类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国
                     内电池行业领先企业之一。2021 年,天能股份实现销售额 387.16 亿元,
                     净利润 13.25 亿元,是轻型车动力锂电池领域排名前列的领先企业。
                     横店东磁是 A 股上市公司,系一家拥有磁性材料、新能源和器件等多个
                     产业群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其中,新能源业务主要包括应用于新能源
 9       横店东磁    汽车、电动轻型车、电动工具、扫地机器人、电动叉车等终端领域的 18650
                     锂电池业务。2021 年,横店东磁实现销售额 126.07 亿元,净利润 11.20
                     亿元。
                     金山工业是一家亚洲跨国集团和 H 股上市公司,集团内有 GP 工业、金
                     山电池等新加坡上市公司,拥有超霸电池、双鹿电池、丰银电池在内的
                     多种电池品牌。2020-2021 财年,金山工业实现销售额 67.06 亿港元,净
                     利润 2.09 亿港元。
 10      金山工业
                     金山工业旗下中银电池有限公司 2018 年的锌锰电池产量、碱性电池产量、
                     锌锰电池出口量均位列行业前 3,是国内锌锰电池领域的领先企业。
                     金山工业旗下宁波超霸能源有限公司吸收了原日本三洋锂电池技术,处
                     于锂电池行业的领先地位,产品主要销往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
                     野马电池是 A 股上市公司,系中国锌锰电池行业位居前列的制造商和出
                     口商。2018 年野马电池锌锰电池出口量、碱性电池产量、锌锰电池产量
 11      野马电池
                     分别位列行业第三名、第四名和第八名。2021 年,野马电池实现销售额
                     11.87 亿元,净利润 0.76 亿元。
数据来源: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行业研报、公司官网

       与上述知名电池生产制造企业的合作关系,为发行人建立了两方面的竞争优
势:

       第一,精密结构件是锂电池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满足锂电池高能量密度、
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要求,因此锂电池客户对精密结构件的认证周期较长。如 LG 化
学、松下等国际一流电池厂商,从送样到批量供应通常需要 1-3 年左右的时间,一
旦供应商与客户确认供货关系后,出于供应链与产品质量安全的考虑,双方的合
作关系相对稳定。

       第二,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的行业发展主要与下游锂电池客户需求息息相关,
通常情况下,客户在开发新型产品时,需要提前与结构件供应商进行交流,讨论
技术可实现性与产能规模的配套能力。因此,与知名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赋予了
发行人持续稳定接触前沿产品设计和制造趋势的能力,在市场前景判断与工艺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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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提升方向上均具备信息优势。

    2、技术研发优势

    在新能源汽车等终端应用市场对锂电池要求日益提升的趋势下,锂电池技术
创新不断涌现,下游客户对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的要求相应提升。

    一直以来,发行人拥有长期稳定、理论知识丰富、具有多年实践开发经验的
技术团队,紧密围绕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的前沿需求进行技术研发,形成了深
厚的技术沉淀。发行人及子公司金杨丸伊与控股子公司东杨新材为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建有“江
苏省超大容量动力锂电池壳体成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江苏省高性能镍板带
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杨新材被认定为“2022 年度省级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通过长期持续的研发积累,公司已形成发明专利 29 项,实用
新型专利 112 项 。发行人独立起草并编制了《可充电电池用镀 镍壳(YS/T
877-2013)》等 4 部行业标准,掌握了锂电池断电释压三重防护结构件技术、低电
阻高通流锂电安全阀技术、高容量锂电池封装壳体技术、镜面耐腐蚀锂电池封装
壳体技术等 6 项核心技术,是国内少数持续深耕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领域并具
备突出技术优势的企业。

    3、产品优势

    凭借多年的技术研发与经营积累,发行人形成了产品技术和产品多元化双重
优势,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技术优势

    发行人与众多锂电池知名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客户前沿
的产品设计理念与严格的参数指标要求帮助发行人塑造了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技术
优势。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技术水平突出,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类型       细分产品                          发行人的技术水平
                                 壳体壁厚均匀性可达到±0.015 毫米、内外径尺寸公差可达
                                 到±0.03 毫米、高度公差可达到±0.05 毫米;
   封装壳体     圆柱封装壳体     此外,发行人圆柱电池精密封装壳体可实现负极防爆刻线
                                 设置,刻痕凹槽残余厚度可低至 0.08 毫米,破裂压力可
                                 达到 2.9±0.2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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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尺寸外观精度具有行业竞争力,可达到宁德时代、比亚迪、
                 方形封装壳体     力神电池、星恒电源、南都电源、欣旺达、亿纬锂能要求
                                  的相关参数指标。
                                  断电压力区间可达到 1.1±0.2Mpa,防爆压力区间可达到
             安全阀
                                  2.1±0.2Mpa。
                                  镍箔电阻率可达到 8.0-8.3 微欧姆/米,厚度可达到
         镍基导体材料             0.01-0.05 毫米,抗拉强度可达到 580-630MPa,延伸率(硬
                                  态)可达到 4-5 倍,延伸率(软态)可达到 32-35 倍。

     (2)产品多元化优势

     发行人长期致力于为电池行业提供高精密度、高一致性、高安全性的电池精
密结构件及材料,打造了从封装壳体、安全阀到镍基导体材料的一整套产品体系,
形成了多层次的产品多元化优势,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发行人产品体系包含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与镍基导体材料,共同覆盖下
游锂电池行业,上述材料均是锂电池生产的必备材料,发行人同时从事上述相关
领域业务有利于在客户层面实现渠道协同优势。

     第二,发行人产品技术路线包含了圆柱与方形两类电池精密结构件,受益于
圆柱与方形锂电池各自拥有的优势领域,发行人多元化的产品赋予了发行人业务
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与抗风险能力,形成产品互补优势。

     第三,圆柱封装壳体与安全阀均应用于圆柱锂电池,在发行人圆柱封装壳体
市场认可度较高的情况下,发行人具备稳定的销售和技术交流渠道对发行人的安
全阀进行推广和提升,从而形成协同配套优势。

     4、生产优势

     (1)规模优势

     发行人是行业内领先的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制造商之一,经过了二十余年
发展,形成了较大的生产规模,是少数能够同时满足 LG 化学、松下、三星 SDI、
比亚迪(002594.SZ)、亿纬锂能(300014.SZ)、力神电池、比克电池、天能股份
(688819.SH)、横店东磁(002056.SZ)、金山工业(0040.HK)、野马电池(605378.SH)
等众多国内外知名客户多品类、规模化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需求的供应商。相
关下游知名锂电池制造商生产自动化程度高、业务规模较大、行业处于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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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等特点,需要考虑供应商规模供应能力的匹配性与经营的稳定性,通常倾向于
选择包含发行人在内的规模较大、经营情况较好的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供应商。
因此,发行人具有较强的规模优势。

    (2)工艺控制优势

    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主要用于电池的封装承载、安全防护以及电流导通作
用,各项参数指标要求较高,潜在质量缺陷轻则可能造成生产过程中的经济损失,
重则可能导致电池安全防护失效、电池短路爆炸等安全性问题,因此电池精密结
构件及材料有十分严格的质量要求。在锂电池安全标准日益提升的背景下,锂电
池客户不仅在原材料的验收检测端进行严格把控,在成品完成后,还将模拟恶劣
使用环境对电池进行长时间、多轮次的可靠性测验。任意电池存在制造缺陷,将
导致整个批次产品的测验失败。因此工艺控制能力与客户的生产经济性、锂电池
安全性紧密相关。

    发行人凭借先进的模具设计制造工艺与成熟的品质控制体系,打造了出色的
工艺控制优势能力,在产品的高精密度、高出货量的背景下,是行业内少有的可
做到长期质量稳定性的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供应商。报告期内,发行人被 LG 化
学评为产品质量 S 级、产品质量排名多次位于同类供应商第一,被亿纬锂能分别
授予“金牌供应商”、“战略合作供应商”、“战略合作伙伴”等荣誉,被力神
电池认定为“优秀供应商”,被无锡松下和苏州三洋联合授予“优秀供应商”荣
誉。发行人具有明显的工艺控制能力优势。

    (3)自主生产优势

    发行人建立了从原材料进口、产品技术开发设计、模具设计与制作到产品冲
制、表面处理、产品组装与检验的电池精密结构件完整生产链,同时拥有从熔炼、
热轧、退火、冷轧到分剪包装的高性能纯镍带材的全流程加工能力,可独立完成
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产品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具备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能力与
灵活排产能力,形成了发行人的自主生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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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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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宋修一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庆坡     林文坛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徐荣健


内核负责人(签名):

                                            许春海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廖笑非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王连志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签名):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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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作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的保荐机构,兹授权王庆坡、林文坛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股票发行上
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庆坡           林文坛




法定代表人签名: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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