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杨股份: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2023-06-09
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文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
构,现承诺如下: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7-10-1-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文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7-10-1-2
承诺函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
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
验证,确保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就本次发行事宜,本所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
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7-10-1-3
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文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无锡市金杨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现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7-10-1-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文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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