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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杨股份: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3-07-13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
规避公司决策风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尽责履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董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独董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规
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独董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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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
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上
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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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本细则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
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应当重
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
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
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
选人履历表》报送深交所,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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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
答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补充有
关材料的,深交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
议。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深交所可以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深交所异议函的内容。
       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
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九条     深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其他情况表示关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深交
所关注函的内容,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最迟在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披露对深交
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深交所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形、是否仍推举该候选人,继续推举的,
说明具体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是否被深交
所关注及其具体情形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
信息提交至深交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
过深交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本所
反馈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
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
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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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提出辞职或被免职,其所负有的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九)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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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
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
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
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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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
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
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
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每位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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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地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在深交所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四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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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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