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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杨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7-13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维护公司、股东
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包括(但不限于)如因监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符合《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存在《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向公司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要求相关人员
和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配合;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和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
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
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
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通知时限不受前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
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会
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非现场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
委托书应在开会时提交主持人,由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
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现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
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
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
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
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至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
计表决结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
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录
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相关事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监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