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0 证券简称:金杨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3 年 7 月 3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 9:15—15:0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林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路 168 号无锡市金杨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 52,517,68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3.6915%。其中: (1 )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表 共 8 人 , 代 表 股 份 51,649,4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638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868,23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53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880,33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676%。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 股 份 12,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47%。 (2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表 共 5 人 , 代 表 股 份 868,23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530%。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2,516,58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9,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0%;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513,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2%; 反 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6,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43%;反对 4,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516,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反 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9,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0%;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1,652,7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530%; 反 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863,856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863,8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3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472%;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0%;弃权 863,856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63,8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2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516,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 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9,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0%;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516,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 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9,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0%;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516,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 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9,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0%;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516,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 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9,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0%;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516,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 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9,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0%;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516,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 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9,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0%;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516,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 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9,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0%;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516,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 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9,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0%;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516,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 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79,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0%;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俊律师、张之玥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