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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是科技: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6月)2023-06-03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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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责任与权力对等原则。

    第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
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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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
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 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三)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四) 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五) 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
明;

    (六) 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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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七) 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 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二) 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三) 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
情形。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
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四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
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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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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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形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或劳务合同。

    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
子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分的同时追究经济赔
偿,赔偿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节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及修订事宜由董事会作出。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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