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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庭信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本所”)接受武汉光庭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庭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光庭信息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股权激励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光庭信息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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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进行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
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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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4 月 10 日,光庭信息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3 年 4 月 11 日,光庭信息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23 年 4 月 11 日,光庭信息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关于<武汉
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2023 年 4 月 11 日,光庭信息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4 月 20 日,光庭信息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
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汤湘希受公司其他
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经光庭信息
确认,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3 年 5 月 11 日下午 5:00),无股东委托征集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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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2、2023 年 4 月 21 日,光庭信息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3 年 4 月 21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截至公示期满,光
庭信息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同时,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 年 5 月 12 日,光庭信息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
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
告。本次激励计划获得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3 年 5 月 12 日,光庭信息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光庭信息以
2023 年 5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46.5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6.93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庭信息本次授予
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公司章程》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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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光庭信息向激励对象实施首次
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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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日

     1、2023 年 5 月 12 日,光庭信息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 2023 年 5 月 12 日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2023 年 5 月 12 日,光庭信息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1、2023 年 5 月 5 日,光庭信息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23 年 5 月 12 日,光庭信息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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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
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3、2023 年 5 月 12 日,光庭信息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光庭信息以
2023 年 5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6.50 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6.93 元/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庭信息已就本次激励计划
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光
庭信息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等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后续
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庭信息已就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光庭
信息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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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光庭信息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等事项按照《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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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艳萍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叶沛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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