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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庭信息: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3-06-2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
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庭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光庭信息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9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155,600股,并于2021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69,466,7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92,622,3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1,325,537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02%,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71,296,763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98%。
    2022年6月2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1,217,673股已上市流
通,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31%;2022年12月22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20,774,090股已上市流通,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3%。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5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184%;本次解除限
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18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46%。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92,622,3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
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43,317,3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6.77%,有流通限制及
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49,305,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3.23%。
    除前述限售股上市流通导致股本结构变动外,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今,公司未
发生其他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份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
司股份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部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
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2名,为王军德和李森林,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
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因自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69.89元/股,触发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
条件而延长锁定期6个月,上述首发前股东的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8个月,至2023年6月21日期满。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
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法违
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5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184%;本次解除
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18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46%。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26日(星期一)。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证券账户数为2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实际可上市
 股份性质     股东名称                                                 备注
                           份总数        售股数量      流通数量
 首 次 公开   王军德         462,000       462,000       115,500    董事、总经理
 发 行 前已
              李森林         296,000       296,000        74,000   董事、副总经理
 发行股份
         合计                758,000       758,000       189,500

    根据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2名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承诺“在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总数为189,500股。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
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9,305,000   53.23%       568,500   758,000   49,115,500   53.03%
其中:首发后限售股
     首发前限售股      49,305,000    53.23%                758,000   48,547,000    52.41%
     高管锁定股                 0        0.00%   568,500               568,500         0.6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3,317,300   46.77%       189,500             43,506,800   46.97%
三、总股本             92,622,300   100.00%      758,000   758,000   92,622,300   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2023年6月12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
    的股本结构表填写。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
    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股份
    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光庭信息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展翔              赵简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