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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庭信息: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7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
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
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
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
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