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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荣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9-02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归属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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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期、禁售期、归属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未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将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
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
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 3 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市场
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综合考虑市场
行业情况、公司战略目标等因素以及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设定业
绩考核指标触发值和目标值。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营业收入和阶
梯归属考核模式,实现权益归属比例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
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
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本激励计划还设置了严密的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
归属条件。
    综上,中荣股份 202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
以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的
激励与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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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蒋基路 吴胜涛 王铁刚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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