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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勃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3-05-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三年五月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吕芸、王监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
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
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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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4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6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7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2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2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4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14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5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20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20

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26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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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机构、保荐人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行人、股份公司、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浙江恒勃汽摩部件有
                             指
 恒勃股份                         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

 启恒投资                    指   台州启恒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启鸿投资                    指   台州启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明序                    指   宁波明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保荐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
 《创业板暂行规定》          指
                                  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股票上市规则》            指
                                  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募投项目                    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报告期                     指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
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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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吕芸、王监国担任本次恒勃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吕芸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
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翔港科技、超捷股份等 IPO 项目,大名城非
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ST 巴士、中能电气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在保荐业
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
录良好。

    王监国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
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翔港科技、超捷股份等 IPO 项目,翔港
科技可转债、祥鑫科技可转债、中海达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ST 巴士重大资产
重组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陈妍伶,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陈妍伶女士: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
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超捷股份 IPO、翔港科技可转债、*ST 巴
士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王强林、葛亮、胡虞天成、尹文欣、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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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周伟、颜明宇和贾业振。

    王强林: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
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青松股份、元力股份、榕基软件、麦迪电气、
润达医疗、翔港科技、超捷股份等 IPO 项目,大名城借壳上市项目,大名城、
常铝股份、润达医疗、翔港科技等再融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葛亮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
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申昊科技、信捷电气、火星人等 IPO 项
目,红太阳非公开、东音股份可转债、润建股份可转债、珀莱雅可转债等再融资
项目,至纯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驰翔精密新三板挂牌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
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
好。

    胡虞天成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
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移为通信、埃夫特等 IPO 项目,天宇股
份非公开发行、安诺其非公开发行、银轮股份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移为通信重
大资产重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尹文欣女士: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
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杰克股份非公开、金桥信息非公开、新凤
鸣可转债、中船防务重大资产出售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詹科昂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
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灿勤科技 IPO、西宁特钢重大资产重组、
共达电声重大资产重组、伟明环保可转债、传化智联公司债等。在保荐业务执业
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周伟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执行总经
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杰克股份 IPO、申昊科技 IPO、火星人 IPO、瑞丰
银行 IPO、华旺科技 IPO、金逸影视 IPO、仙琚制药 IPO、天宇药业 IPO、圣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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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 IPO、蚂蚁集团 IPO、永安期货 IPO、工大科雅 IPO、葛洲坝分离交易可转
债、葛洲坝配股、外高桥非公开发行股票、长海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迪安诊断
非公开发行股票、天宇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银轮股份可转债、珀莱雅可转债、
杰克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至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巨星科技重大资产重组、杭
叉集团重大资产重组、华电集团公司债、国泰君安永续次级债、中泰证券公司债、
外高桥公司债、迪安诊断公司债、广汇汽车租赁资产证券化(ABS)、上海杨浦
城投企业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颜明宇先生: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经理,曾主持或参与
的项目有:杭化科技新三板挂牌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贾业振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
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西安民生重大资产重组、供销大集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中钨高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龙建股份非公开发行、赢合科技非公开
发行、濮耐股份可转债、珀莱雅可转债、罗曼股份 IPO、格力博 IPO 等项目。在
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概览

公司名称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 1500 号
成立时间:                 2005 年 10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7,7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周书忠
董事会秘书:               阮江平
联系电话:                 0576-89225888
互联网地址:               www.chinahengbo.com
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内燃机进气系统及配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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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
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
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
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
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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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
2021 年 5 月 17 日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
并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向质控部提出第二次底稿验收申请;
2021 年 8 月 2 日至 2021 年 8 月 6 日,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非现场检查,核查
了 2021 年 1-6 月的工作底稿并对项目组履行了问核程序,并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对本项目出具第二次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
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第二次内核申请后,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发出本项目
第二次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二次内核会议对本
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
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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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
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股东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对象包括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所有 6 名在册股东。
    (二)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通过查询法人股东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等方式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果

    发行人共有 3 名非自然人股东,分别为启恒投资、启鸿投资、宁波明序。

    启恒投资、启鸿投资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人均系公司员工。宁波明
序系为投资发行人而专门设立的合伙平台,相关合伙人均为外部投资者,本次投
资发行人主要系较为看好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前景。截至目前,除持有发行人股权
外,宁波明序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企业的情况。

    宁波明序的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宁波明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330201MA2H8H9N1X
成立时间             2020 年 9 月 29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蒋妙明
财产份额             367.00 万元人民币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经营范围
                     类信息咨询服务)。
份额结构             蒋妙明 86.37%;牛春晖 5.45%;李航 4.09%;孙冰洋 4.09%


    以上 3 名非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来源均系合伙企业各合伙人自筹资金,资产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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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由其自主管理,未委托任何人管理其资产,亦未接受任何人的委托、管理他人资
产,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无需根据前述规
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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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交所的
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恒勃股份本次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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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委托杭州正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间接聘请 AMS Law
(Cayman) Limited(AMS 法律事务(开曼)有限公司)对境外开曼子公司 General
Investment GroupLtd 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委托杭州正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间接聘
请 TEO KENG SIANG LLC(张景祥大律师楼)对新加坡子公司 General Investment
PTE Ltd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形,经协商确定相关代理服务费合计 8.3 万元,已
支付完毕。

    杭州正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杭州正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6759539028H
法定代表人         姜勇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90 号 52 幢一层 104 室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
                   咨询;商标代理;企业形象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主体登
                   记注册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税务服务;投资咨询(除证劵、
经营范围
                   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
                   担保、代客户理财等金融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         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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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
行为,发行人存在委托杭州正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间接聘请境外律师对境外开曼
子公司和新加坡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形,相关聘请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8]22 号)等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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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
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
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
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
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2021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1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的议案》等相关决议。发行人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议案》等议案。

    (二)经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人
员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
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公司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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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
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经核查,恒勃股份已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控制制度文件、三会文件、发行人会计师出
具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起由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架构,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战略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聘请了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自身生产经营管
理的需要设置了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业务合同、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经
核查,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财务状况良好。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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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负债表,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公司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公司前身恒勃有限 2005 年 10 月成立,公司系 2014 年 11 月由浙江恒勃汽摩
部件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有限公司
成立至今已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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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5、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
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6、公司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
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
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7、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最近 3 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

    9、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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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了访谈,了解公司业务模式、核心技术情况、
创新投入与成果、研发及技术团队情况、新旧产业融合情况、未来成长空间等,
判断公司创新创业特征;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及中汇会计师出具的
《审计报告》,关注公司报告期收入增长情况,评估发行人的成长性;公开渠道
查 询 了 《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 2012 年 修 订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GB/T4754-2017),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进行匹配分析。

     经核查:

     1、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主营业务突出,业务规模持续增长;
发行人业务发展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具有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深度融合的特征,
符合《创业板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2、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研发投入分别为 3,043.81 万元、3,860.33
万元和 4,124.55 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为 11,028.68 万元,超过 5,000 万
元;营业收入分别为 57,336.36 万元、63,314.07 万元和 71,304.19 万元,最近一
年营业收入金额超过 3 亿元,符合《创业板暂行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要求。

     3、根据《创业板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
定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
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
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
(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
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发行人产品为内燃机进气系统及配件产品,属于“C 制造业”中的“C36 汽
车制造业”,不属于上述原则上不支持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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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
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
件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之“(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
条件”规定

    保荐机构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本次
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之“(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
币3,000万元”规定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7,750.00万股,若本次公开发行的2,588.00万股
股份全部发行完毕,公司股本总数将达到10,338万股,每股价值1元,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之“(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规
定。

    3、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之“(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
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规定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
超过2,58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
条的规定。

    4、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之“(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
规定的标准”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发行人2021年和2022年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537.66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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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7.64万元,因此公司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未来下游燃油车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目前,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内燃机进气系统及配件,主要应用于燃油车以及
新能源混合动力车。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以及按照一辆燃油车或者新能
源混合动力车配备一套汽车空滤器产品进行估算,2020 年至 2022 年,我国乘用
车空滤器需求量分别为 1,888.90 万件、1,864.70 万件和 1,873.10 万件,整体需求
量呈现出一定的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收入主要来
源于混动车型,来源于纯电动车型的收入分别仅为 421.04 万元、632.11 万元和
1,601.93 万元,金额很小,涉及的相关产品主要为膨胀箱及冷却水壶。若未来纯
电动车的发展速度超出公司预期,将会对燃油车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公司将面
临下游燃油车产销下滑导致的产品需求减少的风险。


    (二)汽车行业芯片短缺的风险

    车用芯片是汽车整车电子控制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全球来看,芯片
产业链关键厂商主要分布在美国、韩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地。国外芯片厂商正
常生产和运输如受到影响,会使得国内的芯片供给存在供应不足的风险。同时,
笔记本电脑、游戏机、电视等用于居家办公和娱乐的电子产品需求快速上升,使
得全球芯片供应短时间内难以跟上需求的变化,电子产品耗用大量的芯片产能。

    发行人众多汽车客户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缺芯”影响,吉利集团、长城汽
车、比亚迪等均在 2021 年年报中披露芯片短缺对其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吉利
集团更是明确表示全球芯片供应短缺将继续于 2022 年对其销售表现及盈利能力
造成压力。如果芯片厂商未能通过扩大芯片产能或调整生产计划等措施保障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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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芯片的供应,或调整周期较长,将会限制全球包括国内汽车产销量的增长,
从而对公司当期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7.19%、37.91%和 35.16%,存在一
定的波动。假设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变,但主营业务毛利率出现一定程度的
变化,在报告期各期原有毛利率水平上按 0.5%、1%的幅度上升或下降进行测算,
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主营业务毛利               变动金额                    变动金额                       变动金额
  率变动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
                           占利润总                    占利润总                       占利润总
               变动金额                 变动金额                        变动金额
                           额的比例                    额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上升 1%        687.41        5.91%        589.05           5.46%          472.27        6.42%
  上升 0.5%      343.70        2.96%        294.53           2.73%          236.14        3.21%
  下降 0.5%      -343.70       -2.96%      -294.53           -2.73%        -236.14        -3.21%
  下降 1%        -687.41       -5.91%      -589.05           -5.46%        -472.27        -6.42%

    但随着未来行业竞争加剧、技术变革加快,客户要求提升等,如公司不能适
应市场变化,无法采取有效手段降低产品成本或提高产品附加值,则将面临产品
毛利率下滑的风险,并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产品价格年降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为内燃机进气系统及配件产品,属于非标定制产品。公司根据
产品成本及销量等因素与客户协商确定产品价格。由于整车厂在其产品生命周期
中一般采取前高后低的定价策略,因此部分整车厂在进行零部件采购时,会根据
其整车定价情况要求其供应商逐年适当下调供货价格。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
来源于汽车和摩托车进气系统及配件产品的销售,合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
例在 90%以上。该等产品中年降产品各年合计销售收入分别为 27,810.73 万元、
26,944.42 万元和 37,483.96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8.89%、45.74%
和 54.53%;年降产品合计年降金额分别为 1,039.09 万元、1,235.40 万元和 3,066.00
万元,假设剔除年降影响,各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增加 1.35%、1.28%和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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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汽车、摩托车进气系统及配件产品的价格波动对
当期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测算如下:


                当期销售价格                  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
  产品类别
                  下降幅度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下降 1%               -0.36%           -0.31%            -0.34%
汽车进气系统
                   下降 3%               -1.10%           -0.95%            -1.03%
  及配件
                   下降 5%               -1.86%           -1.60%            -1.73%
                   下降 1%               -0.25%           -0.27%            -0.25%
摩托车进气系
                   下降 3%               -0.76%           -0.80%            -0.75%
  统及配件
                   下降 5%               -1.28%           -1.35%            -1.27%

   注:上表计算主营业务毛利率时,成本数据均不包含仓储运输费及出口费用。

    由上表可见,主要产品销售价格的波动对公司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影响。如果
公司不能做好生命周期管理和成本管控,积极开拓新客户新产品,将面临产品平
均售价下降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和盈利能力。

   (五)原材料供应和价格波动风险

    在汽车行业中,整车厂、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和原材料企业组成了一体化供应
链体系,为保证交付最终用户的产品质量,整车厂会对采购源头进行控制,保证
所采购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各种规格的基础原材料(包括塑料
原料、橡胶原料、活性炭粉等)、橡胶件、塑料件、五金件等,若主要原材料供
应不及时或质量不稳定,将会影响公司与整车厂商的稳定合作。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成本以材料成本为主,各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
比例分别为 75.35%、75.66%和 76.92%,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营业成本存在较
大的影响。2021 以来,由于橡胶、塑料、钢材等基础原材料市场价格上涨,部
分外购件供应商陆续与公司协商要求涨价,导致 2022 年公司各类外购件采购均
价较 2021 年均有所上涨,其中橡胶件采购均价较 2021 年上涨 19.53%,塑料件
采购均价较 2021 年上涨 11.03%,五金件采购均价较 2021 年上涨 15.38%。若未
来原材料价格在现有价格基础上再次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
采购价格存在涨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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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原材料价格波动对毛利率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
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上升 1%                    -0.50%                -0.47%                   -0.47%
     上升 3%                    -1.50%                -1.41%                   -1.42%
     上升 5%                    -2.49%                -2.35%                   -2.37%
     下降 1%                       0.50%                  0.47%                  0.47%
     下降 3%                       1.50%                  1.41%                  1.42%
     下降 5%                       2.49%                  2.35%                  2.37%

   注:上表计算主营业务毛利率时,成本数据均不包含仓储运输费及出口费用。


    由于原材料成本占产品营业成本比例较高,如原材料价格受宏观经济、政治
环境、汇率波动、国际石油价格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大幅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经营
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六)新客户开拓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汽车类主要客户为广汽集团、吉利集团、奇瑞集团、比亚
迪和长城汽车等,摩托车类主要客户为五羊本田、新大洲本田、大长江集团、建
设雅马哈和厦门厦杏等,新开拓的客户及对应的收入相对较少。长城汽车系发行
人 2019 年开拓的新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汽车领域新开拓的主要客户系东风
岚图和重庆睿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述新客户对应的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仅
885.44 万元、2,268.56 万元和 3,005.58 万元,摩托车领域新开拓的主要客户为重
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莫里尼机车有限公司,对应的各期主营业务收入
合计仅 26.43 万元、61.11 万元和 113.47 万元。若公司未来新客户开拓效果持续
不理想,将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七)公司主要客户新能源车型相关订单获取不充分的风险

    公司汽车领域的客户主要为吉利集团、广汽集团、比亚迪、奇瑞集团、长城
汽车等整车厂商。报告期内,发行人来源于比亚迪的传统燃油车型配套收入随着
该客户逐步停产燃油车而大幅缩减,且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暂未取得
比亚迪的纯电动车型、奇瑞集团纯电动车型以及长城汽车纯电动车型的配套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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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随着主要客户布局新能源汽车领域,陆续进行电气化转型,更多地推出混
动和纯电动车型,若发行人产品无法紧跟客户车型更新换代需求,公司将面临主
要客户新能源车型相关订单获取不充分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
利影响。

    (八)质量控制风险

    近年来国家对汽车、摩托车行业产品质量的要求日趋严格,整车厂对其零部
件供应商的品质要求随之进一步提高,如果出现零部件质量问题,整车厂将通过
质量追溯机制向上游零部件供应商索赔。报告期内,公司质量赔偿金额分别为
138.65 万元、66.44 万元和 155.9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24%、
0.10%和 0.22%。

    公司生产的汽车、摩托车进气系统等品种繁多、质量要求高,应用于汽车、
摩托车发动机等核心部件,一旦因本公司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生产的整车被大规模
召回,公司将面临客户的索赔风险,并对未来的持续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九)摩托车行业政策变化及市场需求下滑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出台“限摩”、“禁摩”等相关规定,目前全国已有
近 200 个城市采取了不同程度的“禁摩”或“限摩”政策,对摩托车产业发展造
成了一定冲击,若未来各地相关政策进一步收紧,或制定相关政策的地区增多,
摩托车市场可能将面临向边缘城镇和乡村地区转移的风险,从而导致发行人下游
摩托车整车厂订单出现萎缩,进而对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造成冲击,对公司生产
经营会造成不利影响。

    2020 年至 2022 年,我国二轮燃油摩托车产量分别为 1,250.15 万辆、1,467.61
万辆和 1,233.34 万辆,2022 年产量有所下降,长远来看随着我国汽车普及程度
的提升,国民对摩托车传统的代步和运输需求可能会逐渐降低。同时,虽然摩旅
文化的兴起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摩托车整体市场销量,但以休闲娱乐为主要目的的
中大排量摩托车市场份额仍相对较低,其占摩托车市场总量的比例仅为 3%左右。
此外,摩托车出口量增加的可持续性亦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未来存在因摩托车
市场需求下滑,导致发行人产品销量减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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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新旧产业融合失败风险

    随着汽车产业与信息通信业的深度融合,汽车产业正在发生变化,产业互融
渐成行业常态,汽车与能源、信息通信等领域加速融合,轻量化、电动化、智能
化成为汽车产业发展趋势。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开发出满足新领域市场需求的产品,
公司将存在新旧产业融合失败的风险。

   (十一)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内燃机进气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广
泛应用于汽车、摩托车、通用机械内燃机进气系统。公司业务的发展与我国汽车、
摩托车行业的发展紧密相关。汽车、摩托车行业与宏观经济关联度较高,国际及
国内宏观经济的波动都将对我国汽车、摩托车的生产和消费带来影响。

    受国内外环境、产业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整车厂的销量存在一定的波
动。公司作为一级供应商向整车厂供货,整车市场的波动传导至公司,会对公司
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2022 年 4 月,国内乘用车产销环比分别下降 47.1%
和 48.2%,同比分别下降 41.9%和 43.4%;2022 年 1-4 月,乘用车累计产销同比
分别下滑 2.6%和 4.2%。在此背景下,公司 2022 年第二季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
期基本持平,未实现快速增长,叠加外购件采购均价上涨等原因,公司 2022 年
第二季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对公司 2022 年上半年的整体业绩产生一
定的不利影响。

    若未来经济增速放缓,汽车、摩托车消费继续萎缩,产销量可能出现下滑,
对整车厂及零部件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将可能造成公司订单减少、存货积压、
货款回收困难等状况,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二)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增速放缓的风险

    2020年、2021年和和2022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分别为6,607.31万元、9,750.79万元和10,137.64万元,2021年和2022年增
幅分别为47.58%和3.97%,2022年增速放缓,较2021年下降43.61个百分点,发行
人存在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增速持续放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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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主营业务为内燃机进气系统及配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未来三至五年
内,公司将依据中长期发展规划,以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的理念服务于市场,紧
跟全球汽车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趋势,继续加大汽车零部件核心
技术产品的研发,不断拓展应用于汽车、摩托车以及通用机械的进气系统产品,
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力争成为行业内领先制造商。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具备较强的竞争能力,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采购规模及采
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
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
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
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
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
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
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恒勃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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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陈妍伶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吕   芸              王监国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赵小敏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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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吕芸、王监国为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吕 芸               王监国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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