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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勃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3-06-15  

                                                    股票简称:恒勃股份                                         股票代码:301225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HENGBO HOLDINGS CO., LTD.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 150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三年六月
                                  特别提示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恒勃股份”)
股票将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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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
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
址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 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
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338.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3,639,25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8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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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汽
车制造业(C36)”。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汽车制
造业(C3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4.55 倍。

    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市
                         T-4 日股票   2022 年扣非     2022 年扣
                                                                  市盈率-扣非       盈率-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收盘价        前 EPS       非后 EPS
                                                                      前          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2022 年)   (2022 年)
605255.SH    天普股份       15.09        0.19           0.15         79.15         100.99
603239.SH    浙江仙通       15.28        0.47           0.44         32.78         34.93
 832000.BJ   安徽凤凰       5.19         0.45           0.40         11.63         13.07
 838837.BJ   华原股份       4.19         0.26           0.25         16.23         17.04
 301181.SZ   标榜股份       27.00        1.04           0.94         26.07         28.71
                           平均值                                    33.17         38.95
   数据来源:Wind资讯,截至2023年5月31日(T-4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A股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35.66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6.36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38.95 倍,但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4.55 倍,超出幅度约为 48.13%,存在未来
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
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
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
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
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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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
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
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
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
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
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未来下游燃油车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目前,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内燃机进气系统及配件,主要应用于燃油车以及新能源
混合动力车。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以及按照一辆燃油车或者新能源混合动力车
配备一套汽车空滤器产品进行估算,2020年至2022年,我国乘用车空滤器需求量分别为
1,888.90万件、1,864.70万件和1,873.10万件,整体需求量呈现出一定的下降趋势。报告
期内,发行人的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收入主要来源于混动车型,来源于纯电动车型的收
入分别仅为421.04万元、632.11万元和1,601.93万元,金额很小,涉及的相关产品主要为
膨胀箱及冷却水壶。若未来纯电动车的发展速度超出公司预期,将会对燃油车市场造成
一定的冲击,公司将面临下游燃油车产销下滑导致的产品需求减少的风险。

    (二)汽车行业芯片短缺的风险

    车用芯片是汽车整车电子控制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全球来看,芯片产业链
关键厂商主要分布在美国、韩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地。国外芯片厂商正常生产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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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受到影响,会使得国内的芯片供给存在供应不足的风险。同时,笔记本电脑、游戏机、
电视等用于居家办公和娱乐的电子产品需求快速上升,使得全球芯片供应短时间内难以
跟上需求的变化,电子产品耗用大量的芯片产能。
    发行人众多汽车客户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缺芯”影响,吉利集团、长城汽车、比
亚迪等均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芯片短缺对其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吉利集团更是明确表
示全球芯片供应短缺将继续于2022年对其销售表现及盈利能力造成压力。如果芯片厂商
未能通过扩大芯片产能或调整生产计划等措施保障汽车行业芯片的供应,或调整周期较
长,将会限制全球包括国内汽车产销量的增长,从而对公司当期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7.19%、37.91%和 35.16%,存在一定的波
动。假设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变,但主营业务毛利率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化,在报告
期各期原有毛利率水平上按 0.5%、1%的幅度上升或下降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
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主营业务毛利率               变动金额                    变动金额占                变动金额占
      变动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变
                             占利润总                    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的
                 变动金额                 变动金额                      动金额
                             额的比例                      比例                        比例
   上升 1%          687.41       5.91%          589.05       5.46%        472.27       6.42%
  上升 0.5%         343.70       2.96%          294.53       2.73%        236.14       3.21%
  下降 0.5%        -343.70       -2.96%     -294.53          -2.73%      -236.14       -3.21%
   下降 1%         -687.41       -5.91%     -589.05          -5.46%      -472.27       -6.42%

    随着未来行业竞争加剧、技术变革加快,客户要求提升等,如公司不能适应市场变
化,无法采取有效手段降低产品成本或提高产品附加值,则将面临产品毛利率下滑的风
险,并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产品价格年降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为内燃机进气系统及配件产品,属于非标定制产品。公司根据产品成
本及销量等因素与客户协商确定产品价格。由于整车厂在其产品生命周期中一般采取前
高后低的定价策略,因此部分整车厂在进行零部件采购时,会根据其整车定价情况要求
其供应商逐年适当下调供货价格。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汽车和摩托车进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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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及配件产品的销售,合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 90%以上。该等产品中年降产
品各年合计销售收入分别为 27,810.73 万元、26,944.42 万元和 37,483.96 万元,占主营
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8.89%、45.74%和 54.53%;年降产品合计年降金额分别为
1,039.09 万元、1,235.40 万元和 3,066.00 万元,假设剔除年降影响,各期主营业务毛利
率将分别增加 1.35%、1.28%和 2.77%。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汽车、摩托车进气系统及配件产品的价格波动对当期主
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测算如下:


                  当期销售价格                   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
   产品类别
                    下降幅度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下降 1%                 -0.36%          -0.31%            -0.34%
汽车进气系统及
                     下降 3%                 -1.10%          -0.95%            -1.03%
    配件
                     下降 5%                 -1.86%          -1.60%            -1.73%
                     下降 1%                 -0.25%          -0.27%            -0.25%
摩托车进气系统
                     下降 3%                 -0.76%          -0.80%            -0.75%
    及配件
                     下降 5%                 -1.28%          -1.35%            -1.27%

   注:上表计算主营业务毛利率时,成本数据均不包含仓储运输费及出口费用。

    由上表可见,主要产品销售价格的波动对公司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影响。如果公司不
能做好生命周期管理和成本管控,积极开拓新客户新产品,将面临产品平均售价下降风
险,进而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和盈利能力。

    (五)原材料供应和价格波动风险

    在汽车行业中,整车厂、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和原材料企业组成了一体化供应链体系,
为保证交付最终用户的产品质量,整车厂会对采购源头进行控制,保证所采购产品符合
规定要求。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各种规格的基础原材料(包括塑料原料、橡胶原料、活性
炭粉等)、橡胶件、塑料件、五金件等,若主要原材料供应不及时或质量不稳定,将会
影响公司与整车厂商的稳定合作。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成本以材料成本为主,各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
别为 75.35%、75.66%和 76.92%,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营业成本存在较大的影响。2021
以来,由于橡胶、塑料、钢材等基础原材料市场价格上涨,部分外购件供应商陆续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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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协商要求涨价,导致 2022 年公司各类外购件采购均价较 2021 年均有所上涨,其中橡
胶件采购均价较 2021 年上涨 19.53%,塑料件采购均价较 2021 年上涨 11.03%,五金件
采购均价较 2021 年上涨 15.38%。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在现有价格基础上再次出现大幅上
涨的情况,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存在涨价风险。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原材料价格波动对毛利率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
 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上升 1%                      -0.50%                    -0.47%              -0.47%
         上升 3%                      -1.50%                    -1.41%              -1.42%
         上升 5%                      -2.49%                    -2.35%              -2.37%
         下降 1%                      0.50%                     0.47%               0.47%
         下降 3%                      1.50%                     1.41%               1.42%
         下降 5%                      2.49%                     2.35%               2.37%

   注:上表计算主营业务毛利率时,成本数据均不包含仓储运输费及出口费用。

    由于原材料成本占产品营业成本比例较高,如原材料价格受宏观经济、政治环境、
汇率波动、国际石油价格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大幅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
影响。

    (六)新客户开拓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汽车类主要客户为广汽集团、吉利集团、奇瑞集团、比亚迪和长
城汽车等,摩托车类主要客户为五羊本田、新大洲本田、大长江集团、建设雅马哈和厦
门厦杏等,新开拓的客户及对应的收入相对较少。长城汽车系发行人 2019 年开拓的新
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汽车领域新开拓的主要客户系东风岚图和重庆睿蓝汽车制造有
限公司,上述新客户对应的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仅 885.44 万元、2,268.56 万元和
3,005.58 万元,摩托车领域新开拓的主要客户为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莫里
尼机车有限公司,对应的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仅 26.43 万元、61.11 万元和 113.47 万
元。若公司未来新客户开拓效果持续不理想,将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7
    (七)公司主要客户新能源车型相关订单获取不充分的风险

    公司汽车领域的客户主要为吉利集团、广汽集团、比亚迪、奇瑞集团、长城汽车等
整车厂商。报告期内,发行人来源于比亚迪的传统燃油车型配套收入随着该客户逐步停
产燃油车而大幅缩减,且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暂未取得比亚迪的纯电动车型、
奇瑞集团纯电动车型以及长城汽车纯电动车型的配套订单。未来,随着主要客户布局新
能源汽车领域,陆续进行电气化转型,更多地推出混动和纯电动车型,若发行人产品无
法紧跟客户车型更新换代需求,公司将面临主要客户新能源车型相关订单获取不充分的
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八)质量控制风险

    近年来国家对汽车、摩托车行业产品质量的要求日趋严格,整车厂对其零部件供应
商的品质要求随之进一步提高,如果出现零部件质量问题,整车厂将通过质量追溯机制
向上游零部件供应商索赔。报告期内,公司质量赔偿金额分别为 138.65 万元、66.44 万
元和 155.9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24%、0.10%和 0.22%。

    公司生产的汽车、摩托车进气系统等品种繁多、质量要求高,应用于汽车、摩托车
发动机等核心部件,一旦因本公司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生产的整车被大规模召回,公司将
面临客户的索赔风险,并对未来的持续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九)摩托车行业政策变化及市场需求下滑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出台“限摩”、“禁摩”等相关规定,目前全国已有近 200
个城市采取了不同程度的“禁摩”或“限摩”政策,对摩托车产业发展造成了一定冲击,
若未来各地相关政策进一步收紧,或制定相关政策的地区增多,摩托车市场可能将面临
向边缘城镇和乡村地区转移的风险,从而导致发行人下游摩托车整车厂订单出现萎缩,
进而对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造成冲击,对公司生产经营会造成不利影响。

    2020 年至 2022 年,我国二轮燃油摩托车产量分别为 1,250.15 万辆、1,467.61 万辆
和 1,233.34 万辆,2022 年产量有所下降,长远来看随着我国汽车普及程度的提升,国
民对摩托车传统的代步和运输需求可能会逐渐降低。同时,虽然摩旅文化的兴起一定程
度上带动了摩托车整体市场销量,但以休闲娱乐为主要目的的中大排量摩托车市场份额
仍相对较低,其占摩托车市场总量的比例仅为 3%左右。此外,摩托车出口量增加的可



                                       8
持续性亦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未来存在因摩托车市场需求下滑,导致发行人产品销量
减少的风险。

    (十)新旧产业融合失败风险

    随着汽车产业与信息通信业的深度融合,汽车产业正在发生变化,产业互融渐成行
业常态,汽车与能源、信息通信等领域加速融合,轻量化、电动化、智能化成为汽车产
业发展趋势。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开发出满足新领域市场需求的产品,公司将存在新旧产
业融合失败的风险。

    (十一)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内燃机进气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广泛应用
于汽车、摩托车、通用机械内燃机进气系统。公司业务的发展与我国汽车、摩托车行业
的发展紧密相关。汽车、摩托车行业与宏观经济关联度较高,国际及国内宏观经济的波
动都将对我国汽车、摩托车的生产和消费带来影响。

    受国内外环境、产业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整车厂的销量存在一定的波动。公
司作为一级供应商向整车厂供货,整车市场的波动传导至公司,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一
定的影响。例如,2022 年 4 月,国内乘用车产销环比分别下降 47.1%和 48.2%,同比分
别下降 41.9%和 43.4%;2022 年 1-4 月,乘用车累计产销同比分别下滑 2.6%和 4.2%。
在此背景下,公司 2022 年第二季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基本持平,未实现快速增长,
叠加外购件采购均价上涨等原因,公司 2022 年第二季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
对公司 2022 年上半年的整体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若未来经济增速放缓,汽车、摩托车消费继续萎缩,产销量可能出现下滑,对整车
厂及零部件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将可能造成公司订单减少、存货积压、货款回收困难
等状况,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二)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增速放缓的风险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分别为 6,607.31 万元、9,750.79 万元和 10,137.64 万元,2021 年和 2022 年增幅分别为
47.58%和 3.97%,2022 年增速放缓,较 2021 年下降 43.61 个百分点,发行人存在扣非
后归母净利润增速持续放缓的风险。


                                         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3]528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恒勃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恒勃股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
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恒勃股份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23]50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恒勃股份”,证券代码为“301225”。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23,639,255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 年 6 月 16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1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6月16日

    (三)股票简称:恒勃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22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3,38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88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3,639,255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9,740,745股

    (九)参与战略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数
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3.47%,即898,036股,最终获配金额为32,023,963.76元。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
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
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11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
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342,709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
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5.1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
                                                                      (非交易日顺延)
                                          (股)      持股比例
                        周书忠          30,090,000          29.11%     2026 年 6 月 16 日
                        胡婉音          18,054,000          17.46%     2026 年 6 月 16 日
                       启恒投资         13,000,000          12.57%     2026 年 6 月 16 日
                        周恒跋          12,036,000          11.64%     2026 年 6 月 16 日
                                                                     2024 年 6 月 16 日,系
                                                                   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
                                                                    记之日(2020 年 12 月
                       宁波明序          3,670,000           3.55%
                                                                   30 日)起 36 个月及自上
 首次公开发行前                                                    市之日起 12 个月两者孰
   已发行股份                                                                 晚
                                                                   2024 年 6 月 16 日,其
                                                                   中启鸿投资合伙人梁
                                                                   晶晶系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亲属,因此其自愿
                       启鸿投资            650,000           0.63%
                                                                   承诺将其通过启鸿投
                                                                   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2.00 万 股股 份 锁 定至
                                                                   2026 年 6 月 16 日。
                         小计           77,500,000          74.97%             -
                  中信建投股管家恒勃
                  控 股 1 号战 略配售      642,176           0.62%     2024 年 6 月 16 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首次公开发行战
                中信建投股管家恒勃
   略配售股份
                控 股 2 号战 略配售        255,860           0.25%     2024 年 6 月 16 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小计              898,036          0.87%              -

 首次公开发行网      网下发行股份        1,342,709           1.30%    2023 年 12 月 16 日


                                          12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
                                                                        (非交易日顺延)
                                           (股)       持股比例
 上网下发行股份      (限售部分)

                     网下发行股份
                                          12,052,755           11.66%   2023 年 6 月 16 日
                    (无限售部分)
                     网上发行股份         11,586,500           11.21%   2023 年 6 月 16 日
                          小计            24,981,964          24.17%            -
                  合计                   103,380,000          100.00%           -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
人”)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
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2.1.2 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发行人 2021 年和 2022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9,537.66 万元和 10,137.64 万元,符合上述上市标准。




                                            13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engbo Holdings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7,7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周书忠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5 年 10 月 1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4 年 11 月 28 日
公司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 1500 号
                           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园林机械、
                           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制冷设备研发、制造、销售;货物与技术的
经营范围
                           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从事内燃机进气系统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
主营业务                   括汽车进气系统及配件、摩托车进气系统及配件和通用机械进气系
                           统及配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汽车制造业(C36)”
邮政编码                   318014
联系电话                   0576-89225888
传真号码                   0576-89225880
互联网网址                 www.chinahengbo.com
电子信箱                   stock@hengbo.cc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证券事务部
部门
董事会秘书                 阮江平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0576-89225888
部门联系电话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如
下:

                                                                             单位:万股




                                             14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                                            总股本持   债券
号                                           数量         数量          数量
                                                                                   股比例   情况
                                                     通过启恒投
              董事长兼
1    周书忠              2020.12-2023.12   3,009.00    资持有         4,099.00    52.89%     否
              总经理
                                                    1,090.00 万股
                                                       通过启恒投
2    胡婉音   副董事长   2020.12-2023.12   1,805.40    资持有 13.00   1,818.40    23.47%     否
                                                           万股
3    周恒跋    董   事   2020.12-2023.12   1,203.60         -         1,203.60    15.53%     否
                                                       通过启恒投
              董事兼副
4    应灵聪              2020.12-2023.12           -   资持有 40.00      40.00     0.52%     否
              总经理
                                                           万股
5    王兴斌   独立董事   2020.12-2023.12           -        -                -          -    否
6    项先权   独立董事   2020.12-2023.12           -        -                -          -    否
7    武建伟   独立董事   2020.12-2023.12           -        -                -          -    否
                                                       通过启恒投
               监事会
8    赵 伟               2020.12-2023.12           -   资持有 5.00        5.00     0.06%     否
                主席
                                                           万股
                                                       通过启鸿投
9    张文伟    监   事   2021.04-2023.12           -   资持有 3.00        3.00     0.04%     否
                                                           万股
                                                       通过启恒投
10   刘伟丽   职工监事   2020.12-2023.12           -   资持有 5.00        5.00     0.06%     否
                                                           万股
                                                       通过启恒投
11   林见兵   副总经理   2020.12-2023.12           -   资持有 40.00      40.00     0.52%     否
                                                           万股
              副总经理                                 通过启恒投
12   阮江平   兼董事会   2020.12-2023.12           -   资持有 8.00        8.00     0.10%     否
                秘书                                       万股
                                                       通过启鸿投
                财务
13   程金明              2020.12-2023.12           -   资持有 23.00      23.00     0.30%     否
               负责人
                                                           万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周书忠持有发行人 3,009.0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8.83%,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15
    2、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周书忠、胡婉音和周恒跋,其中周书忠和胡婉音系夫妻关系,
周恒跋系周书忠和胡婉音之子。本次发行前,周书忠直接持有公司 38.83%的股份,通
过启恒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14.06%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52.89%的股份;胡婉音直接持
有公司 23.30%的股份,通过启恒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0.17%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23.47%
的股份;周恒跋直接持有公司 15.53%的股份。周书忠、胡婉音和周恒跋三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合计为 91.89%,共同控制发行人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事
宜,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

    周书忠先生,1969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南京政治学院,
本科学历。周书忠先生为政协第十二届浙江省委员会委员、政协第六届台州市委员会常
委、台州市路桥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台州市社会组织代表人士联谊会会长、台
州市路桥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第三届会长、台州市路桥区慈善总会第五届理事会
副会长,曾荣获台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台州市第十次优秀企业家、首届台州市优秀自主
创新青年企业家、2020 年度“十佳创新台州商人”等多项荣誉。

    周书忠先生系发行人创始人之一,自 2005 年 10 月公司设立以来即整体负责公司的
运营发展,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除创立发行人外,周书忠先生其他主要任职
情况为:1998 年 10 月至今历任恒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2004 年 3 月至
今任广东恒勃执行董事、经理;2006 年 8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浙江恒倍康执行董事、经
理;2009 年 8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台州汇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9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江门市浙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 3 月至今任重庆恒勃执行董事、经
理;2012 年 3 月至今历任东莞铱诺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2016 年 1 月至今任
台州市路桥启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11 月至今任铱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
事;2020 年 12 月至今历任浙江恒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2022 年 8 月至
今任广东铱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胡婉音女士,与周书忠先生系夫妻关系,1969 年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
留权,毕业于南京政治学院,本科学历。胡婉音女士系发行人创始人之一,目前担任公
司副董事长。除创立发行人外,胡婉音女士其他主要任职情况为:1998 年 10 月至今历
任恒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监事;2010 年 8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浙江恒勃贸易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04 年 3 月至 2017 年 5 月任广东恒勃监事;2011 年 3 月至

                                       16
2017 年 4 月任重庆恒勃监事;2007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浙江恒倍康监事;2014 年
5 月至今任启恒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 年 3 月至今任东莞铱诺监事;2022 年 8 月
至今任广东铱诺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2 年 10 月至今任东莞铱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
事。

       周恒跋先生,系周书忠和胡婉音之子,199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中学学历。周恒跋先生 2014 年 11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除发行人外,周恒跋先生其
他主要任职情况为: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汉中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2015 年 2 月至今任浙江恒倍康执行董事、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东
莞金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0 年 3 月至今任台州恒倍康执行董事、
经理;2020 年 5 月至今任恒倍康贸易执行董事、经理;2020 年 9 月至今任宁波恒倍康
执行董事、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存在 2 个员工持股平台,分别为启恒投资和启鸿投资。
除此以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
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17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启恒投资基本情况

     启恒投资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00307582455J,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胡婉音,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辽洋村卖芝桥东路
888-20 号 4 幢,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启恒投资合伙人、出资情况及各合伙人通过启恒投资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通过启恒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序                                                       股份情况            在发行人处任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比例(%)
号                                             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比例        职情况
                                               量(万股)      (%)
1     胡婉音           16.90         1.00            13.00            0.17     副董事长
                                                                             董事长兼总经
2     周书忠         1,417.00       83.85         1,090.00           14.06
                                                                                 理
                                                                             董事兼副总经
3     应灵聪           52.00         3.08            40.00            0.52
                                                                                 理
4     林见兵           52.00         3.08            40.00            0.52     副总经理
                                                                             格林雅副总经
5     应光业           32.50         1.92            25.00            0.32
                                                                                 理
                                                                             广东恒勃副总
6     高仁法           15.60         0.92            12.00            0.15
                                                                                 经理
7     吴映荣           13.00         0.77            10.00            0.13     已离职
                                                                             副总经理兼董
8     阮江平           10.40         0.62             8.00            0.10
                                                                               事会秘书
                                                                             重庆恒勃副总
9     毕建国            7.80         0.46             6.00            0.08
                                                                                 经理
10    刘伟丽            6.50         0.38             5.00            0.06       监事
                                                                             格林雅副总经
11    罗新宇            6.50         0.38             5.00            0.06
                                                                                 理
                                                                             广东恒勃总工
12     黄韬             6.50         0.38             5.00            0.06
                                                                                 程师
13    张志华            6.50         0.38             5.00            0.06    技术副总监
14    杨伟朝            6.50         0.38             5.00            0.06     已离职
                                                                             生产技术部部
15    陈卫国            6.50         0.38             5.00            0.06
                                                                                 长
16    王卫良            6.50         0.38             5.00            0.06    销售部部长



                                          18
                                                       通过启恒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序                                                               股份情况            在发行人处任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比例(%)
号                                                     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比例        职情况
                                                       量(万股)      (%)
                                                                                     常州恒勃销售
17       王敏                6.50           0.38              5.00            0.06
                                                                                         经理
18       赵伟                6.50           0.38              5.00            0.06    监事会主席
                                                                                     广东恒勃销售
19      阮雪卫               6.50           0.38              5.00            0.06
                                                                                       部副部长
                                                                                     广东恒勃技术
20       赵雨                5.20           0.31              4.00            0.05
                                                                                       部部长
21      应漂漂               2.60           0.15              2.00            0.03    财务部部长
       合计               1,690.00        100.00          1,300.00           16.77        -

       2、启鸿投资基本情况

       启 鸿 投 资 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 注 册 成 立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1001MA2DY8Q80J,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梁晶晶,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台州市开
发区海丰路 2789 号 1 幢 1 层东,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启鸿投资合伙人、出资情况及各合伙人通过启鸿投资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通过启鸿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出资额(万                          份情况                    在发行人处任
序号     股东名称                     比例(%)
                           元)                 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比例             职情况
                                                  (万股)          (%)
 1        梁晶晶               8.56        3.08               2.00            0.03     财务人员
 2        程金明              98.44       35.38              23.00            0.30    财务负责人
 3        肖晓毅              59.92       21.54              14.00            0.18     生产总监
 4        拜晓峰              42.80       15.38              10.00            0.13     销售总监
 5        栾月明              21.40        7.69               5.00            0.06      已离职
 6        张文伟              12.84        4.62               3.00            0.04       监事
                                                                                     模具制造部副
 7        陈祥法               8.56        3.08               2.00            0.03
                                                                                         部长
 8        张敏川               8.56        3.08               2.00            0.03   项目部副部长
 9            潘飞             8.56        3.08               2.00            0.03      已离职
 10       林丹云               8.56        3.08               2.00            0.03    质量部科长
        合计                278.20       100.00              65.00            0.84        -




                                                  19
    (二)股权激励计划关于锁定期及解锁的安排

    1、第一期股权激励

    2016 年 12 月,公司通过持股平台(启恒投资)实施第一期股权激励,根据相关《股
权激励计划》,锁定期及解锁安排如下:

    (1)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激励对象所持启
恒投资的财产份额不得转让;

    (2)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激励对象所持启恒投资的财产份额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对象公开承诺的锁定要求进行锁定;

    (3)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后 10 年内发生自公司离职、丧失劳动能力、身故的,实际
控制人有权回购其所持部分启恒投资的财产份额,回购比例=(10—授予日后的任职年
限)/10。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书忠承诺,该计划所述的财产份额回购价格为激励对象受让财产
份额的原价*(1+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第二期股权激励

    2019 年 12 月,公司通过持股平台(启鸿投资)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根据相关《股
权激励计划》,锁定期及解锁安排如下:

    (1)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除股权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激励对
象所持启鸿投资的财产份额不得转让;

    (2)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激励对象所持启鸿投资的财产份额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对象公开承诺的锁定要求进行锁定;

    (3)上述锁定期届满五年内,激励对象每年通过持股平台减持公司的股份数量不
得超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其中任一年度中激励对象实际减持数量未达到
上述额度的,差额部分可以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4)激励对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发生自公司
离职、丧失劳动能力、身故的,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人员)有权回购其所持持股平台


                                       20
的全部财产份额;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后七年内发生自公司离职、丧失劳动能力、身故的,
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人员)有权回购其所持部分持股平台的全部财产份额,回购比例
=(7—授予日后的任职年限)/7。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书忠承诺,该计划所述财产份额的回购价格为激励对象受让财产
份额的原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75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2,588.00 万股,
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为 10,338.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
周书忠           30,090,000        38.83   30,090,000        29.11                       -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胡婉音           18,054,000        23.30   18,054,000        17.46                       -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启恒投资         13,000,000        16.77   13,000,000        12.57                       -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周恒跋           12,036,000        15.53   12,036,000        11.64                       -
                                                                       定 36 个月
                                                                   自完成增资工商
                                                                     变更登记之日
                                                                   (2020 年 12 月 30
宁波明序          3,670,000         4.74    3,670,000         3.55                       -
                                                                   日)起 36 个月及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两者孰晚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其中
                                                                   启鸿投资合伙人
                                                                   梁晶晶系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亲
启鸿投资           650,000          0.84     650,000          0.63 属,因此其自愿        -
                                                                   承诺将其通过启
                                                                   鸿投资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 2.00 万
                                                                   股股份自上市之
                                                                      日起锁定 36 个



                                              21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月。

中信建投股管家
恒勃控股 1 号战                                                               自上市之日起锁      参与战略配售
                              -             -        642,176          0.62
略配售集合资产                                                                  定 12 个月          的投资者
管理计划
中信建投股管家
恒勃控股 2 号战                                                               自上市之日起锁      参与战略配售
                              -             -        255,860          0.25
略配售集合资产                                                                  定 12 个月          的投资者
管理计划
                                                                              自上市之日起锁
网下限售股份                  -             -       1,342,709         1.30                             -
                                                                                  定 6 个月
        小计         77,500,000        100.00      79,740,745         77.13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无限售股份                -             -      12,052,755        11.66      无限售期限             -
网上无限售股份                -             -      11,586,500        11.21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23,639,255         22.87          -                 -
        合计         77,500,000        100.00   103,380,000          100.00          -                 -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7,886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周书忠                        30,090,000                   29.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胡婉音                        18,054,000                   17.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启恒投资                      13,000,000                   12.5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周恒跋                        12,036,000                   11.6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2020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
  5       宁波明序                       3,670,000                    3.55
                                                                           月及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两者
                                                                                        孰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其
                                                                           中启鸿投资合伙人梁晶晶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因此
  6       启鸿投资                         650,000                    0.63 其自愿承诺将其通过启鸿投
                                                                           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2.00 万
                                                                           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
                                                                                           月。
  7       中信建投证券-农                  642,176                    0.6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2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业银行-中信建投
         股管家恒勃控股
         1 号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建投证券股
  8                                     315,108                  0.30          无限售期限
         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农
         业银行-中信建投
  9      股管家恒勃控股                255,860                  0.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 号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企业年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10%(向
 10      金计划-中国工商                    33,240               0.03 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银行股份有限公                                                           6 个月
         司
           合计                      78,746,384                 76.17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
中信建投股管家恒勃控股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建投股管家恒勃控股 2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1、中信建投股管家恒勃控股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恒勃控
股 1 号资管计划”)

       恒勃控股 1 号资管计划最终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 642,176 股,限售期为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48%,
最终获配金额为 22,899,996.16 元。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股管家恒勃控股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ZL798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3 年 2 月 21 日


                                                     23
       备案日期           2023 年 3 月 1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募集资金规模            2,290 万元
  实际支配主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恒勃控股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
下: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      资管计划份额    是否为发行人董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金额(万元)          持有比例            监高
  1       周书忠      董事长兼总经理                     1,000.00          43.67%         是
  2       周恒跋             董事                         500.00           21.83%         是
  3       李舒雅          内审组副组长                    160.00            6.99%         否
  4       林见兵            副总经理                      120.00            5.24%         是
                     副总经理、董事会
  5       阮江平                                          110.00            4.80%         是
                           秘书
  6       丁   庆           常务总监                      100.00            4.37%         否
  7       李   东          事业部总监                     100.00            4.37%         否
  8       肖晓毅            生产总监                      100.00            4.37%         否
  9       应文宇      销售部部长助理                      100.00            4.37%         否
                   合计                                  2,290.00        100.00%          -

       2、中信建投股管家恒勃控股 2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恒勃控
股 2 号资管计划”)

      恒勃控股 2 号资管计划最终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 255,860 股,限售期为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0.25%,
最终获配金额为 9,123,967.60 元。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股管家恒勃控股 2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ZL799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3 年 2 月 21 日
       备案日期           2023 年 3 月 1 日
       投资类型           混合类



                                                    24
  募集资金规模         1,140.50 万元
  实际支配主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恒勃控股 2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
下: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       资管计划份额    是否为发行人董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金额(万元)           持有比例          监高
 1      周书忠     董事长兼总经理                   500.00           43.84%         是
 2      周恒跋            董事                      500.00           43.84%         是
                        广东恒勃
 3      高仁法                                       60.00            5.26%         否
                        副总经理
 4      王卫良         销售部部长                    40.50            3.55%         否
                   广东恒勃销售部
 5      阮雪卫                                       40.00            3.51%         否
                       副部长
                合计                               1,140.50        100.00%          -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2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2,588.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3%,全部为新
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5.66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7.2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6.6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36.3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35.4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80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
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26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恒勃控股 1 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
配售股份数量为 64.2176 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2.48%;恒勃控股 2 号资管计划
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25.5860 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0.99%;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89.8036 万股,占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3.47%。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388.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最终战略
配售数量为 89.8036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47%。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
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298.3964 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839.1964 万
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73.62%;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659.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6.38%。战略配售回拨后
的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 2,498.1964 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
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根据《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公
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6,700.06206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
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499.65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
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339.5464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53.62%;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158.65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
的 46.38%。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62414619%,有效申购倍数为
3,810.76330 倍。

    根据《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3 年 6 月 8 日(T+2 日)结束。根据最终
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中信建投股管家恒勃控股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和中信建投股管家恒勃控股 2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
份数量分别为 64.2176 万股和 25.5860 万股,合计 89.8036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47%,


                                        27
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
算。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1,271,392 股,认购金额 401,937,838.72 元,网
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315,108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3,395,464 股,认购
金额 477,682,246.24 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0 股。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
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15,108
股,包销金额为 11,236,751.28 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总量的比例为 1.217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2,288.0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2,141.44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对本次发
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7930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10,146.64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                                                                    7,483.05
审计及验资费用                                                                    1,400.00
律师费用                                                                            731.1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22.6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09.82
                       合计                                                      10,146.64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3.92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82,141.44 万元。




                                               28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2.73 元(按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01 元(按 2022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9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1626 号)。
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
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3 月的合并及
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
《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3]5244 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3 年 1-3 月的主要财务信息以及 2023 年 1-6 月经营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
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后的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3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湾新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州分行营业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
定。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       1207015129200666633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       1207015129200777752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湾新区支行     19910301040077779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湾新区支行     19910301040088883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576900392310131
   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8801012200081226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
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31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2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21-68801539

    传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吕芸、王监国

    联系人:吕芸、王监国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已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
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
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人认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
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吕芸、王监国提供持续督
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33
    吕芸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翔港科技、超捷股份等 IPO 项目,大名城非公开发行等再融
资项目,*ST 巴士、中能电气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
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监国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
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翔港科技、超捷股份等 IPO 项目,翔港科技可转债、
祥鑫科技可转债、中海达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ST 巴士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在保
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
良好。




                                      3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周书忠、胡婉音和周恒跋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周书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副董
事长胡婉音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周恒跋承诺:

    (1)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2 月 1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
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35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
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
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
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启恒投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启恒投资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
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



                                      36
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宁波明序承诺

    发行人股东宁波明序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 2020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启鸿投资承诺

    发行人股东启鸿投资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7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梁晶晶承诺

    发行人间接股东梁晶晶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其虽不属于申报前 12 个月新
增间接股东,但自愿承诺:

    (1)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启鸿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启鸿投资出资额。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通过启鸿投资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
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通过启鸿投资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
人/启鸿投资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8
    本人拟通过启鸿投资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
程序。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
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出资人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
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挂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承诺如下:

    (1)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
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
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且上述情形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第 20 个交易日
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预案。

    2)停止条件




                                       39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
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或者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

    1)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

    2)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
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
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
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
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40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
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6)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7)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约束性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挂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周书忠、胡婉音和周恒跋承诺如下: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①公司未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
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②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
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1
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③本人自愿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
价。本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
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
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并由公
司公告。在公司披露本人提出的增持股份方案的 5 个交易日后,本人应按照增持方案开
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但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
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
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
形),本人应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
分红金额的 20%;

    ②单一年度本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公司所
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
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应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
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5)若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人
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
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




                                     42
施。若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6)约束性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
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
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

    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挂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实施回购股份,
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
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要约收购义务。

    (2)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
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本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
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并由公司公告。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后,本人应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43
    (3)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原则上不高
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后 5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
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
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的 2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的 5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
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5)在本承诺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本承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人员遵守本承诺,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
承诺。

    (6)约束性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及薪酬予
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4
    (三)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相关约束性措施
(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方式如下:

    ①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但未上市交易之前,则公司将
于有权机关对上述情形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基于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依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
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且在创业板上市并交易之后,
则公司将于有权机关对上述情形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基于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与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回购底价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
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45
    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②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
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周书忠、实际控制人周书忠、胡婉音和周恒跋就股份回购和股份买
回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根据
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回购底价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
后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
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6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
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
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
十个交易日内,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
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7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
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
关承诺事项。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先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有
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周书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周书忠、胡婉音和周恒跋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欺诈
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48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合理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
能力,公司拟通过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造
成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公司将通过严格执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
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努力扩大业务规模,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引进等措施,提升
资产质量、提高盈利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可能被摊薄的即期收益回报。具体
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
户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
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

    (2)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
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
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结合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升级和优化产品,加强技术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
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
力。



                                       49
    (3)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
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
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
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
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
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订了上市后使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
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和
具体规划内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
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尊
重并维护股东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周书忠,
实际控制人周书忠、胡婉音和周恒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
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


                                       50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
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时为止。

    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全体董事(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

    ②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⑤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届时将
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二、本次
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51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周书忠,实际控制人周书忠、胡婉音和周恒跋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
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②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
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③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
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
配预案;

    ②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
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③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发行人监事承诺:




                                     52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
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②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
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③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
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②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人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3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
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发行
人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
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九)其他承诺事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出现同业竞争,维护恒勃股份的利益,保证发行人的长期稳定发展,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
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
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54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
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
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公司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
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发行人经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则本人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
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本人尽力将该商业机会
给予发行人。

    (5)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
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6)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
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本人/本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维护发行人的利益,
保证发行人的长期稳定发展,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本人/本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
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
司或企业)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杜绝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恒勃控股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应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本人/本企业
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本人/本企业及与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得要求或接受发



                                     55
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方更为优惠的条件。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
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及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价格符合
市场公允价格,不会利用关联交易向发行人转移、输送利润,不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
正常商业交易价格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
或开支。

    (3)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人/本企业
不再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3、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若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过程中被有
关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有关方面追偿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本人将无条件替
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补缴或赔偿应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使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2)若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因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被相关
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本人将无条件替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支付全部罚款款项,使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在股东




                                     56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若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
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
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因违反承
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做出
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
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
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企业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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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果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本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
全部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从公司所获
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
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本企业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企业将
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
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
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
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
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58
    (4)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
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
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
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
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
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的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
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相
关承诺并提出了相应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已分
别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需的审议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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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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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
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吕 芸              王监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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