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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鹰窗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9-27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哈尔滨
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
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
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召
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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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
人员的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
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
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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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
召集;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
集。
     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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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
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
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
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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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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