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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鹰窗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9-27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公
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
理 办 法》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创 业板 股 票 上市 规 则》 ( 以下 简 称“ 《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
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独立性、客 观性、
公正性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 整在公
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
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
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公司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范围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
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公司确
定以2023年9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180.00万股第 二类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28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丁云龙(签字):




李   文(签字):




鞠宏毅(签字):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