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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泓博医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23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
         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
         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
         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
         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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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
         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
         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
         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
         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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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 构提
                    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
                    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
           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 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
                    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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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
                    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
           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 的配
                    合;

           (三)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四)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
           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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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
                    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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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
             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成员中
             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
             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
             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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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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