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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士莱: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3-06-16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
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证公司
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作为公司或
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
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前
已进行的投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
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
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
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
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
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能使用募集资
金、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
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审批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
行证券投资。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5,000.00 万元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1,000.00 万元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
披露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
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
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
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
内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准
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变更。

    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规划及会计核算,保证资金安全、
及时入账。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
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具体的证券投资配置策略、证券投资
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证券投资的财务核算、证券投资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主要职能包括:

    (一)证券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
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必要时聘请
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期间管理: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等交易资料,做好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证券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统计。落实证券投资计划
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证券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
到账。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证券投资事项完成时取得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
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协议、交易资料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
完善证券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表等。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
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部门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
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
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证券投资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
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
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
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的,应选择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并与
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操作
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对于任何资金的存入或转出,必须
由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
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 投资管理部门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
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
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
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
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
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相
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