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6 证券简称:宇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8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苇路 688 号宇邦新材四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5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038%。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67,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03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1,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1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非独立董事肖锋、林敏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聚信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宇智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黄昕、周泽群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