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28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
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8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33.22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德成、黄诗忠、吕成英
202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