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30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8 月修订)及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不含税)的自筹资金,本次置换行为符合发行申请文件中的要求,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进行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
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进行置换。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安徽宇邦新型材料有限
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主要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
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上述募集资金使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安徽宇邦新型材料有限
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结合募投
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
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上述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
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五、关于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基本户
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有关规定。该事项的实施是基于银行对工资发放账户的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李德成、黄诗忠、吕成英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