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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眼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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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 n)上发
出了《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厦门市湖里区五通

西路 999 号 17 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50,137,07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381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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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名,均
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48,905,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80.1617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31,77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220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8,869,5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0839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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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

     2、审议《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

     3、审议《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

     4、审议《关于<2022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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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

     5、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8,869,5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6、审议《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8,869,5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7、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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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8,869,5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8、审议《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9、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9.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9.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9.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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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9.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9.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9.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9.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9.0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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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9.09《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9.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9.11《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9.12《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10、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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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1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0,137,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8,869,5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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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乔心如



                                                                                       202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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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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