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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大九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08-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大九天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峰                         联系电话:010- 60837549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洋                         联系电话:021- 2026237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
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 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5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 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无                    不适用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2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分红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
                                   是             不适用
用方面的承诺
5.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是             不适用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7.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是             不适用
承诺
8.关于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
                                   是             不适用
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承诺
9.关于直接及间接股东均具备合法
                                   是             不适用
主体资格的承诺
10.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1、2023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息”)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
                               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
                               定:创意信息披露的 2021 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 2021 年
                               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
                               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 年 4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
                               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


                                        3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 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
                           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
                           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
                           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
                           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58 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四条的规定。
                           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
                           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
                           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
                           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
                           行业务质量。
                           3、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
                           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的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
                           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
                           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
                           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
                           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
                           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
                           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
                           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
                           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
                           的真实、准确、完整。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3 年 2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
                           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
                           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
                           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
                           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
                           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
                           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4
                 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吸取教
                 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
                 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
                 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
                 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
                 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
                 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
                 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
                 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
                 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
                 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
                 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
                 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
                 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
                 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
                 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
                 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罗   峰                   何   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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