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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大九天: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19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核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
基础上,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
意公司以 2023 年 12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08 名激励对象
授予 869.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1.22 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革                                     陈丽洁




          洪缨                                      周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