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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道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层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
大道 22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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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69,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9.00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4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4%。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69,000,4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9.0004%。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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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7、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9、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4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40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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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40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000,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000,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40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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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40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40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000,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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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茜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郭磊




                                                                                      202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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