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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阳电气: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3-08-11  

                                                     证券代码:301291              证券简称:明阳电气       公告编号:2023-020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星
期五)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公司章程》修订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修
改。本次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前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
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明阳电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法》”)和《广东明阳电气股 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定期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
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
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 议。
的决议时;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 议。
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
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
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
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
                                第八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其书面提议;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
                                限;
的会议材料;
                                    (二)事由及议题;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席会议的要求;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
括上述第(一)、(二)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
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
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 席方可举行。
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
                              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
                              席。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
                              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
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
                              议及记录。
录。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
                              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
超过监事总数三人之一以上
监事的委托。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
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
表明确的意见。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
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
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
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
的,适用《公司章程》以及其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规则如
                             文件的规定;本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
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过”不
                             含本数。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
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可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
                             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
释。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
                             报股东大会批准。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 起生效实施。
会批准。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除上述条款外,《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具体变更最终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