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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阳电气: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8-11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主席保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监事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
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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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
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或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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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亲自参加监
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
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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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
回避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
项提出的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附则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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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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