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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科新源: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06-12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为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获
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发行人制定了
相关制度和措施,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作了详细规定。

    1、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
要包括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审核及披露流程、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等方面
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
信息披露事宜。公司财务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
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
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负责报告信息。

    2、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
加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根据该制度,公司上市后将建立多渠道、多
层次的投资者沟通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
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现场参观等。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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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

    3、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

    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1、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2022 年 3 月 7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的主
要内容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需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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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3)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除按照下列(4)中规定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外,公司可分配利润为正
数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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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前述所称“重大资金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5)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具体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和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制定分红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
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
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要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订变动方案,经独立董
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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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事项的,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持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2、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
策在利润分配条件和现金分红比例、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1、建立累积投票制

    《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3、网络投票方式安排

    《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通知
中应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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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表决
权股份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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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签章
页)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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