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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科新源: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3-06-1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
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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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1
目 录.............................................................................................................................. 2
释 义..............................................................................................................................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
      来情况..................................................................................................................... 5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9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9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 10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3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15
      七、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20]43 号)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
      况及结论............................................................................................................... 16
      八、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19
      九、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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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海科新源   指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本保荐机构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源有限                 指    东营市海科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海科控股                 指    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辰通创投                 指    嘉兴辰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浦投资                 指    南京金浦新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潍坊安鹏新动能转换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潍坊北汽                 指    曾用名潍坊北汽新动能转换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珠海北汽                 指    珠海北汽华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睿晟投资                 指    南京苏民投睿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璟侑贰期                 指    杭州璟侑贰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璟侑叁期                 指    杭州璟侑叁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银湘德                 指    常德合银湘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达晨创鸿                 指    深圳市达晨创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财智创赢                 指    深圳市财智创赢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华实致远                 指    华实致远(东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鼎瑞德                 指    上海华鼎瑞德公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保荐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募投项目                 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报告期                   指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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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姓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具有 15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通达动力(002576)、江河
              集团(601886)、杭电股份(603618)、万马股份(002276)、瑞康医药(002589)、
钱进          奥翔药业(603229)、名家汇(300506)、税友股份(603171)等 IPO 及再
              融资项目的承销保荐工作,目前担任税友股份(603171)、远航精密(833914)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具有 16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贝因美(002570)、江河幕
              墙(601886)、瑞康医药(002589)、远方光电(300306)、海得控制(002184)、
曹玉江        嘉宝集团(600622)、海信电器(600060)、万马电缆(002276)、天马精
              化(002453)、杭电股份(603618)等 IPO 及再融资项目的承销保荐工作,
              目前担任威龙股份(603779)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刘莹晶:具有 6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参与杭电股份可转债、税友股份 IPO
及数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或辅导工作。

       2、其他项目组成员

       余斌、陈关武、刘晓华。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2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住所: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邹城路 23 号
电话:                               0546-7061006
传真:                               0546-7061006
联系人:                             陈保华
电子信箱:                           dongban@hi-techspring.com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经营范围: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除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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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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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
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

    1、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
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
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5、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或
利害关系。

(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除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保荐、承销服务,本保荐机构
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组在制作完成申报材料后提出申
请,本保荐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了内核,具体如下:

    1、质量控制部核查及预审

    质量控制部派出邹佳颖、谷建华、严康进驻项目现场,对发行人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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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流程、项目组工作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考察,对项目组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
及的重大法律、财务问题,各种文件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和其他重要问题
进行重点核查,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及项目组进行探讨;
审阅了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
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了明确验收意见。考察完毕后,由质量控制部将材料核查
和现场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形成质控预审意见同时反馈至业务部门项目
组。

       2、项目组预审回复

       项目组在收到质控预审意见后,出具了质控预审意见回复,并根据质控预审
意见对申报文件进行了修改。

       3、内核部审核

       质量控制部结合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验收情况和项目组预审意见回复情况出
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项目组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
公司内核部。内核部对项目组内核申请材料、质量控制部出具的预审意见和质量
控制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

       4、问核

       对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逐项进行问核,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
项目人员的工作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项目人员落实。

       5、召开内核会议

       海科新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召开。经过内核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海科新
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二)内核意见

       内核委员会经充分讨论,认为:本保荐机构已经对海科新源进行了必要的尽
职调查,申报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海科新源拟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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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为加强首发上市项目的质量控制,通过多道防线识别财务舞弊,防控项目风
险,自 2015 年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与上海华鼎
瑞德公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咨询服务协议》,聘请华鼎瑞德对国金证券保
荐的首发上市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的复核工作。

    华鼎瑞德的工作内容为:根据会计、审计、证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对首发上市项目的招股说明书、申报期财务报告等相关文件进行复核,
并出具复核意见。2021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华鼎瑞德委派人员对
本项目进行现场核查。2021 年 1 月 29 日,华鼎瑞德出具“华鼎咨字[2021]002
号”《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报告》。

    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专门针对本项目聘请第三方的行为,除聘请华鼎瑞德为本
项目的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提供复核服务外,本保荐机构不存在未披露的与本项
目相关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
行人除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中环博宏(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环评咨询
服务,聘请了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A 股发行的融资公关顾
问。发行人聘请前述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发行人已支付部分款
项,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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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
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
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
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本保荐机构相关人员承诺:

    本人已认真阅读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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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之规定,国金证券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并与发行人、
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海科新源已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国金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海科新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
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次发行经海科新源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已聘请本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
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已建立比较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发行人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应有作用,明确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
相互独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根据经营需要建立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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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售和管理部门,拥有完整独立的经营和管理系统。

       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207 号《审计报告》,公司主要从事电解液溶剂和
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166,048.19
万元、307,246.05 万元及 302,920.25 万元,利润总额分别为 17,155.28 万元、
69,707.93 万元及 31,271.24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5,284.41 万元、60,749.86 万元
及 27,708.04 万元,发行人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 49.16%,流动比率为
0.88,速动比率为 0.78。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

(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207 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20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情况,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历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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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会议决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
等文件,发行人系由新源有限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整体变更设立,新源有限成立
于 2002 年 10 月 30 日,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三年
以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师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207
号”《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检查并分析了发行人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
抽查了相关凭证等,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2 年度、2021 年度、2020 年度的合
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查阅了立信会计师出具的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20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
的内部控制。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
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结论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
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
决议和记录,查阅了三会决议文件、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
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
文件。经过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
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确认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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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检察院
案件信息公开网、专利局及商标局网站等公开信息渠道,取得了律师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检查了公司的资产权属文件、重大合同,查
看了发行人会计师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207 号”《审计报告》,
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
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
产经营场所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文件,确认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查看了相关部门出
具的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进行了网络检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
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进行了网络检索,确认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
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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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新能源汽车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新能源汽车行业是公司核心产品电解液溶剂新能源材料下游重要应用领域
之一,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的行业政策与公司的未来发展密切相关。中央和地方
的支持政策,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加快了新能源汽车
的推广和普及。中央和地方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支持政策存在调整的风险,若未
来相关产业支持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二)电解液溶剂市场竞争的风险

    碳酸酯系列电解液溶剂行业在技术、资金及环保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进入壁
垒,公司多年来深耕碳酸酯系列电解液溶剂市场,随着国内外政策对公司产品下
游行业重要应用领域之一的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竞争
愈发激烈,目前公司不仅需要面对现有竞争对手为扩张市场份额而扩大产能的竞
争,还需要面对位于碳酸酯系列电解液溶剂上、下游行业的企业为促进自身业务
发展而扩大产业链的竞争,以及同时面对新进入市场者的竞争。如未来市场需求
的增速低于市场供应的增速,市场竞争程度将更加激烈,公司产品价格可能受到
供需结构变化的影响而下降,进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构成不利影响。

   (三)安全生产及环保风险

    公司生产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废水、废气、废渣,部分原料、半成品、成品为
易燃、易爆、腐蚀性或有毒物质。海科新源系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思派新能
源位于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精细化工产业园,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公司仍
然可能因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设备故障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环境
污染事故发生,从而增加公司被有关环保部门处罚的风险。同时,随着国家环保、
安全政策要求的提高,未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可能会颁布新的环保法规和监管政
策,如公司无法满足相关要求而被要求停产整改或关停、搬迁等,将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未来可能需进一步
加大安全和环保投入,进而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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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1.53%、31.34%和 20.01%,2020 年公司
因执行新收入准则将之前在销售费用核算的运费和销售佣金纳入营业成本核算,
导致当期公司综合毛利率有所下降。剔除该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
率分别为 26.55%、36.80%和 27.23%,有所波动。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由于
原材料价格和产品售价的波动、各产品产销量的变动、下游市场需求变化而有所
波动。如果今后行业上下游出现较大的波动,公司各产品的毛利率可能会出现大
幅波动,进一步对公司综合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较低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所波动,分别为-12,524.91
万元、29,723.73 万元和 48,785.25 万元,2020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主要系随着 2020 年下半年子公司思派新能源电解液溶剂产品新生产
装置的正式投产,公司电解液溶剂产品的产量和销量大幅增长,公司对下游溶剂
客户的账期一般为 3-4 个月左右,而电解液溶剂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环氧丙烷、环
氧乙烷和外购的工业级 DMC 的供应商一般跟公司的结算方式是款到发货,因此
公司购买商品支付现金早于公司销售商品收回现金的时间,从而使得 2020 年度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如果未来公司客户不能按时结算或及
时付款,将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及使用效率,从而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风险。

   (六)权利瑕疵不动产及土地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目前发行人存在权利瑕疵不动产及土地情形,主要为部分房屋未取得房产
证、部分土地占用油田土地及承租的部分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其中,发
行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面积合计为 1,122.24 ㎡,占用油井土地面积为
1,736.36 ㎡,其建设的相关房产和设施均为生产辅助用房或生产辅助设施,不属
于主要生产用房或主要生产设施;承租的部分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对应的
租赁面积为 1,507.50 ㎡,主要用于研发和办公。如果发行人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被拆除、占用油田土地建设的相关房产及设施被拆除或承租的部分房产尚未办理
不动产权证书的租赁不能继续租赁,需要发行人进行搬迁和建设新的辅助生产设
施,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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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异丙醇收入变动的风险

       2020 年-2021 年,公司异丙醇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30,860.66 万元和
11,324.24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8.59%和 3.69%,有所波动。2020
年至 2021 年,公司异丙醇产品贡献的毛利额分别为 8,654.41 万元和 1,828.41 万
元,占主营业务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4.22%和 1.90%,波动较大。2020 年以
来,随着原材料丙烯价格的下降,异丙醇产品给公司贡献的营业利润有所增长,
但公司为了聚焦优势产品,稳固和持续提升在电解液溶剂领域的市场份额。2021
年 9 月,公司将异丙醇生产装置改建为电子级碳酸乙烯酯生产装置。故最近一期,
公司异丙醇产品的销售收入为 0 元。虽然受益于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
展,电解液溶剂产品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能给公司贡献更多的经营利润。但是
未来如果出现行业产能集中投放、原料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形,使得新建碳酸乙烯
酯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对公
司盈利能力将产生不利影响。

   (八)未来主要产品价格波动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2020 年-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66,048.19 万元、307,246.05 万元和
302,920.25 万元,变动率分别为 85.03%和-1.41%,总体上保持增长趋势,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0,300.23 万元、59,622.23 万元
和 27,462.48 万元,变动率分别为 193.70%和-53.94%。有所波动,主要原因为公
司主要产品碳酸酯系列和丙二醇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波动较大。报告期内,公司
碳酸酯系列产品的价格分别为 9,902.26 元/吨、14,036.95 元/吨和 10,473.54 元/吨,
变动率分别为 41.76%和-25.39%。丙二醇产品的价格分别为 8,208.30 元/吨、
17,012.86 元/吨和 14,007.58 元/吨,变动率分别为 107.26%和-17.66%。但是未来
如果出现行业产能集中投放、下游需求增长缓慢、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形,使得公
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继续有所下降,将导致公司业绩存在继续向下波动的风
险。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核心业务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溶剂为锂离子电池关键材料电解液不可
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下游主要应用领域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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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近年来,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
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此背景下,锂离子电池材料行业以及精细化学
品行业将蓬勃发展,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溶剂以及高端丙二醇和异丙醇等相关的产
业下游需求潜力巨大,行业未来发展空间可期。

    作为国内锂离子电池材料和精细化学品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研究开发企业,公
司的发展一方面受益于行业整体快速发展带来的广阔市场前景,另一方面也受益
于国家及地方政府对电解液溶剂行业研发升级和产业化的直接支持。公司将紧紧
抓住行业发展和政策支持的战略机遇,不断加强自身产品、技术的研发水平,不
断拓宽下游销售渠道,实现公司的高质量快速成长与持续发展。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内部管理和运作规范,盈利能力较
强,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发展前景较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体现发行人优化产业结构、深化主业的发展战略,有助于发行人进一步扩
大经营规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和服务质量,巩固和提升市场地位和核心竞争力,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43 号)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自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
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及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均未发生重大调整,公司的经营
模式、主营业务、行业地位及竞争趋势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一)2023 年 1-3 月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 2023 年 1-3 月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952 号《审阅报告》。2023 年 1-3 月,公司主
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3 月末                     2022 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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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合计                               565,273.06                          524,772.88
         负债合计                               336,237.95                          298,909.8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212,956.50                          209,517.70
        股东权益合计                            229,035.10                          225,863.08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77,315.15              94,468.60
                营业成本                                      68,047.21              55,149.21
                营业利润                                       2,043.68              33,930.33
                利润总额                                       3,207.16              33,881.74
                 净利润                                        2,856.07              29,189.9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22.84              29,194.31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77.88              29,041.50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 1-3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100.49               1,274.8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782.46             -21,837.1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9,137.34              17,120.3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额                               8,657.43              -3,438.95

       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3 月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5.2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
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                                 1,331.47
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
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                                      -52.47
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
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88.72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23.59
小计                                                                                   1,466.06
减:企业所得税影响数                                                                    -220.24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0.8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1,24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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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23 年 1-3 月经营业绩分析

    2023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 77,315.15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8.16%;2023
年 1-3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1,877.88 万元,较上年
同期下降 93.53%。主要原因如下:(1)受益于整个下游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
发展,碳酸酯溶剂产品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公司碳酸酯溶剂产品销售单价大幅
增长,销售单价在 2021 年四季度和 2022 年一季度达到相对高位,使得 2022 年
1-3 月公司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达到了 29,041.50 万元。后续随着碳酸酯溶剂产品供
应量的稳步提升,使得碳酸酯溶剂产品的销售价格由 2022 年 1-3 月的 16,171.96
元/吨回落到了 2023 年 1-3 月的 7,364.13 元/吨,下降了 54.46%,从而使得碳酸
酯溶剂产品的毛利率有所下降,进而导致公司 2023 年 1-3 月营业毛利由上年同
期的 39,319.39 万元下降到本期的 9,267.94 万元,下降了 76.43%;(2)为了拓宽
产品线和提升电解液溶剂产品的产能,公司于 2022 年 3 月底在湖北新设子公司
海科新源(湖北)和新源浩科,子公司在筹建以及后续新生产装置的建设过程中
引入了大量的管理人员,导致公司 2023 年 1-3 月的管理人员数量较 2022 年 1-3
月增加较多,从而使得管理费用由上年同期的 1,504.30 万元增长到了本期的
2,396.39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 59.30%;(3)2023 年 3 月末公司长期借款的
金额为 62,073.25 万元,而 2022 年 3 月末公司长期借款的金额仅为 17,015.08 万
元,主要原因为公司通过银行借款的方式解决了部分新项目的建设资金需求,随
着项目贷款的增长,公司当期支付的财务费用由上年同期的 320.76 万元增长到
了本期的 1,322.65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 312.35%。

   (二)2023 年 1-6 月业绩预测情况

    基于公司已实现的经营业绩、目前的合同订单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
公司预计 2023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152,300.00 万元至 162,300.00 万元,较上年
同期变动约-2.74%至 3.6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5,400 万元至 7,400 万元,
较上年同期变动-82.99%至-76.70%,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约 4,000 万元至 6,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87.40%至-81.10%。

    上述业绩预测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
阅,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也不构成公司所做的盈
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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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股东名册,并取得股东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股东调查表等资料,查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对发行人各非自
然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基金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共有 12 名非自然人股东,其中,股东璟侑叁期、合银
湘德、辰通创投、达晨创鸿、睿晟投资、潍坊北汽、金浦投资、华实致远、珠海
北汽、璟侑贰期和财智创赢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上述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及其管理
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管理人名称                   管理人登记号     基金编号
 1       璟侑叁期      杭州璟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P1065279        SLR446
 2       合银湘德            上海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68326        SET231
 3       辰通创投            上海辰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P1060612        SLQ259
 4       达晨创鸿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00900        SLV980
 5       睿晟投资            苏民投资管理无锡有限公司               P1060128        SGW835
 6       潍坊北汽      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10069        SJR059
 7       金浦投资       金浦新潮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P1071057        SJH997
 8       华实致远            东营华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68418        SLW905
 9       珠海北汽      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10069        SCG030
 10      璟侑贰期      杭州璟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P1065279        SLR446
 11      财智创赢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00900        SNA667

       其他非自然人股东海科控股出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
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
人,因此不需要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基金管理人登记。

九、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

(一)核查过程

       本保荐机构遵循“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
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
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原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要
求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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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员,了解发行人经营模式、
盈利模式、组织架构、技术应用和市场拓展情况,并了解发行人创新、创造和创
意特征以及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2、查看了发行人员工名册,了解研发人员数量及其背景,取得了核心技术
人员简历;

    3、取得了发行人研发费用明细表,对报告期各期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进行复核,判断发行人研发投入水平;

    4、查看行业研究报告、行业调研资料等,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规模
及发展前景、行业地位以及主要竞争对手等;

    5、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查看行业研究报告以及主要竞争对手公开信
息等,分析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技术和业务模式优势及可持续性;

    6、访谈了主要客户并查看了相关合同,了解发行人行业市场地位、竞争优
势及可持续性;

    7、取得发行人销售台账,分析客户的区域覆盖、主要客户构成和市场拓展
情况;

    8、查看发行人审计报告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分析判断成长性
以及盈利情况。

(二)核查依据

    1、发行人核心产品主要应用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行人核心业务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溶剂为锂离子电池关键材料电解液不可
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下游主要应用领域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近年来,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
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此背景下,锂离子电池材料行业以及精细化学
品行业将蓬勃发展,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溶剂以及高端丙二醇和异丙醇等相关的产
业下游需求潜力巨大,行业未来发展空间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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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较为显著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发行人拥有多
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并与产业深度融合

    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坚持自主研发,将技术研发作为各项业务的驱动力,通
过对生产工艺进行持续不断的改进和创新,形成了诸多技术成果和获得诸多荣誉
称号。凭借优秀的研发和产品,公司被评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国
精细化工百强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山东省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等。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 77 项,其中发明专利 36 项,
实用新型专利 41 项;参与制定了 8 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发行人
掌握了“高纯电池级碳酸二甲酯清洁生产工艺”、“高效环保复合离子液体催化剂
合成高品质碳酸丙烯酯技术”、“连续生产电池级碳酸二甲酯精制技术”和“碳酸
二甲酯装置中二氧化碳冷量利用技术”等多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核心技术;
2019 年,“绿色高纯电池级碳酸二甲酯清洁生产工艺”获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
联合会科技成果鉴定,鉴定结论为“该项目对支撑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具有重要
意义,核心技术具有知识产权,该成套技术的生产工艺及装备填补了国内空白,
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根据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单位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出具的
科技查新报告,发行人“绿色高纯电池级碳酸二甲酯清洁生产工艺”采用连续化
生产工艺,工艺耗能低、收率高,不生产固废污染物。碳酸二甲酯产品纯度提高
到 99.99%以上,水含量下降到 30ppm 以下,总醇含量下降到 20ppm 以下,项目
具有新颖性。

    公司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取得的科技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形成契合市场
需求、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产品体系。公司将取得的科技成果应用于主要产品中,
对于持续提升产品性能和品质、丰富产品布局、降低生产成本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产品销售得以持续增长的基础。

    目前,凭借不断将取得的科技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形成了完整的产品线和
严格的品质管理,公司是全球主要的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溶剂制造商之一,成为电
解液溶剂市场的领导者。公司也是高端丙二醇、异丙醇等精细化学品主要生产商
之一,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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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具备完善的研发体系

    公司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以全球产业视野谋划和推动产品技术创
新,紧跟行业前沿技术,围绕锂电池电解液溶剂核心技术以及生产工艺和设备的
持续研发创新,构建以公司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不断升级产品设备及解决方案,不断巩固并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工作,研发投入充足。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总体保持
着较大的投入规模,2020 年度-2022 年度研发投入分别为 6,128.72 万元、11,358.00
万元和 12,645.41 万元,累计研发投入为 30,132.14 万元。

    此外,公司培养了一支专业化的研发团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拥有研发及技术人员 119 人,在员工总数中占比为 10.41%,其中核心技术人员 5
人。上述核心技术人员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曾主持或参与多个重要研发项目。
同时公司拥有硕士及以上人数 73 人,在员工总数中占比为 6.39%。

    公司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拥有完善的研发体系和专业研发团队,具有持续
的创新能力,为未来锂离子电池材料和精细化学品产品路线的发展做好布局和技
术储备,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创新、创造、创意特征,发行人能够将锂离子电池电解
液溶剂、高端丙二醇、异丙醇产品的研发等方面涉及的科技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决定推荐海科新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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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 目 协 办 人:                                              年        月       日
                                刘莹晶


 保 荐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钱   进


                                                               年        月       日
                                曹玉江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任   鹏


 内 核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郑榕萍


 保荐业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廖卫平


 保荐机构总经理:                                              年        月       日
                                姜文国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冉   云




 保 荐 机 构(公章):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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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山
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授权钱进、曹玉
江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
工作。项目协办人为刘莹晶。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钱   进




                           曹玉江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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