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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科新源: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12-05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1/2 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产生。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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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
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
员人选。 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
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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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与内部审计部门召开一次会议,听取该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的报告,并可讨论、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
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
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
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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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
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其他董事可
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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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
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
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
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
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
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如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指定的证券事务部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
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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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
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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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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