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光大证券关于富乐德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6-0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富乐德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
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富乐德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2 号)同意,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4,6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48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17,408,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4,842,172.50 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32,565,827.5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天健验〔2022〕742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
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
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单位:万元)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陶瓷熔射及研发中心项目 12,000.00 12,000.00
陶瓷热喷涂产品维修项目 15,615.74 15,615.74
研发及分析检测中心扩建项目 5,781.43 5,781.43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8,000.00
合计 41,397.17 41,397.17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 113,188,708.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以自筹资金已预
序号 项目名称(单位:万元) 投资总额 本次拟置换金额
先投入金额
1 陶瓷熔射及研发中心项目 12,000.00 3,351.40 3,351.40
2 陶瓷热喷涂产品维修项目 15,615.74 6,156.20 6,156.20
3 研发及分析检测中心扩建项目 5,781.43 1,811.27 1,811.27
4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合计 41,397.17 11,318.87 11,318.87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7,227,426.28 元,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费用总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项目(单位:万元) 本次拟置换金额
(不含税)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 6,180.56 200.00 2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442.08 342.08 342.08
律师费用 443.21 113.21 113.21
信息披露费用 334.9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83.47 67.46 67.46
发行费用总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项目(单位:万元) 本次拟置换金额
(不含税)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合计 8,484.22 722.74 722.74
五、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13,188,708.00 元及已预先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7,227,426.28 元,共计 120,416,134.28 元。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
认为,本次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未改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
7126 号”《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富乐德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证上〔2022〕14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富乐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富乐德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批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相关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上,保
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
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谭轶铭 胡宇翔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