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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波龙: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12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该授予日的确认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实现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并同意以 36.2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2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授予 1,078.831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如下:




         唐忠诚                陈伟岳            Jason Zheng

                                                 (郑建生)




                                                  2023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