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8-1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编: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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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江波龙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孔维维律师、郑俊生律师出席并
见证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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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年7月27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3年7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
《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3年8月14日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基地1栋5楼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蔡华波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1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8,134,1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4775%。本所律
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
议股东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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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328,131,036股,反对票3,000股,弃权票10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19,846,752股,反对票3,000股,弃权票
10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4%。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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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1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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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郑俊生
孔维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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