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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波龙: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8-14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和稳定的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
投资者稳定回报,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
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了《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
并权衡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制订本规
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监
督机制。

二、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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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
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
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现金分红时应满足的条件及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
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公司当年年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为: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形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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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实施
    1、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
需资金,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
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
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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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
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章程规定的条件,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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