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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波龙: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31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事项,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
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结合安永华明会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鉴 证 报 告 ( 安 永 华 明 ( 2023) 专 字 第
61350056_H04 号)。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前次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鉴于公司
披露 2023 年半年度报告,需对《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的经营数据及财务数据进行更新。我们认为,本
次修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
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公司
2023 年半年度的相关财务数据,公司对《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修订。我们认为,公
司编制的《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
合理;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公司
2023 年半年度的相关财务数据,公司对《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
我们认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基
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
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披露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的需求,根据公司 2023 年半年度的相
关财务数据,对《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
进行修订。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
报告》(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 61350056_H05 号),我们认为,公司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具有可执行性,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我们一致同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
制审核报告》(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 61350056_H05 号)。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进行的。公司严格控
制风险,拟购买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条件,并履行
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应的审批程序,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
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3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在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知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各项规
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之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
发生并延续到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之情
形。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子公司之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
况。报告期内,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事项已按照相关制度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如下:




         唐忠诚                陈伟岳            Jason Zheng

                                                 (郑建生)




                                                  2023 年 8 月 29 日